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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

  • 标签: 国际集装箱 集装箱运输管理 集装箱货物 集装箱运输业务 集疏运 理货
  • 简介: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 标签: 滞箱费 国际航运惯例 集装箱运输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口岸海上集装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保障经营人合法权益,加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上集装国际转运,是指由境外装船启运的国际集装及其货物,经上海口岸换装国际航运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中转运输和装卸等经营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国际转运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国际转运的组织协调工作,上海

  • 标签: 上海口岸 国际集装箱运输 转运集装箱 转运业 船舶代理人 上海海关
  • 简介:针对国内集装托运作业的特殊性,分析托运单对各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船代、货代)关系的影响,指出托运单最多只能在船代和货代间形成安排运输的合同或待运合同,而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后者的订立是履行前者的结果,因此提单对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

  • 标签: 集装箱运输 运输合同 托运单 提单
  • 简介:集装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

  • 标签: 滞箱费 使用合同 索赔主体 约定赔偿
  • 简介: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请求集装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已基本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但纵观近几年出现的集装超期使用费纠纷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应从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导致相关事议的发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总结和分析,为今后处理集装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诉讼时效 承运人
  • 简介: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班轮运输的管理,鼓励、促进国际班轮运输的发展,保障供货、运输有计划地进行,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港口之间的班轮运输

  • 标签: 班轮运输 船舶代理 船期表 澳门地区 对外经济贸易 舱容
  • 简介:以货运代理业务及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基础,从独立经营人的内涵出发,对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完全替代。建议商务部在修订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时,应摒弃"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 标签: 国际货运代理 独立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 简介:当前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均没有货物控制权的系统规定,一些国家在买卖法中规定中途停运权以给卖方提供救济。货物控制权相关规定的各不相同,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本文结合《CMI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对控制权的规定展开论述,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设立货物控制权制度十分必要。在对当前贸易和海运形势下引发的控制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新的贸易和海运形势下整合货物控制权制度、弥补现存立法漏洞的思路。

  • 标签: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 货物控制权 中途停运权 多式联运方式 商业成本 运输合同
  • 简介: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运输法律统一
  • 简介:序言各缔约国:重申坚信逐渐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以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交往中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那些障碍,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各国在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普遍经济合作,消除国际贸易方面的歧视,从而为各国人民谋求福利;

  • 标签: 港站经营人 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运输 受雇人 法律障碍
  • 简介: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火灾危及船货安全时,船方应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同时船货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尽快明确火灾原因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宜接受担保,应避免行使货物留置权。

  • 标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火灾 货物留置权 适用法律
  • 简介:国际贸易运输涉及货物的转移占有,占有货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货物占有关系却相对复杂.从《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其背景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占有人,以及货物占有关系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认为《鹿特丹规则》背景下货物的占有转移仍有章可循.由于《鹿特丹规则》就各种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下的货物运输作出全面规定,货方在货物占有问题上的法律地位更加确定,国际贸易在此意义上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 标签: 占有 《鹿特丹规则》 控制方 货物交付
  • 简介: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明确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有序发展,确保消费者权益。

  • 标签: 国际航空运输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约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简介:<正>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务的管理。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 标签: 台湾海峡两岸 货物运输业务 代理业务 外经贸 运输代理业 经营许可证
  • 简介:本世纪60年代末,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制订防止和处理船舶油污染的措施,除制订技术标准外,还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1年基金公约)。根据1971年基金公约,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FUND)于1978年正式成立,截止到1989年12月31日,IOPCFUND已参与处理了43个油污事

  • 标签: 民事责任公约 运输危险 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制度 油污染 有毒物质
  • 简介:在“马士基公司、厦门外代与瀛海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级法院对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应负担强制缔约义务有所分歧。对此,根据适用强制缔约的“递进式适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分析、参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得出否定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此结论对于契约法中准确定位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保障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实践意义。

  • 标签: 国际班轮运输公司 强制缔约 义务
  • 简介:通过分析“华沙公约体系”到《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的演化,认为当前世界范围内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处于一个新老体系交接的过渡时期。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决势必对《蒙特利尔公约》中管辖权制度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将会因为互联网等非法律因素的作用,变得更加灵活多样。目前,应该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明确支持新型管辖权在我国的适用;在电子客票全面普及的背景下,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应该与国际航空运输大国对《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制度的解释观点保持一致;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层面应该逐渐向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和托运人利益方面倾斜。

  • 标签: 华沙公约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电子客票
  • 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东方航空公司 旅客运输 国际航空 合同纠纷案 瓦希德 实际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