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国两制"的崇高理想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已经成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实践。基于"两制"的需要,香港基本法规定在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以外的广阔空间,香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商法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时效制度等,两法域之间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分野而存在诸多差异。香港回归将近三年,"一国"的情怀使两地民众乐于频繁且多方位接触。但私法上的冲突却阻碍了民众(包括商人和普通居民)的交往甚至影响了两地经济的互动。面对这种种冲突,也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们所要作的首先应当是冷静地沟通两地的冲突法规范,科学地确定准据法;同时我们还要客观地、符合法律原理并有利于两地人民利益地确定管辖法院;当然,更重要的同时也是最根本的工作,应当是细致地研究两法域私法冲突的背景,理智地寻求沟通两法域私法实体规范的途径。
简介:<正>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禁运立法、银行、证券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域外,由此势必引发与其他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冲突。各国经济立法域外适用冲突现象的出现和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早在1984年,国际商会就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调查和研究。现在,各国经济立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