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於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板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正。201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多位银行界代表提出再次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商业银行法》再次修改工作将列入立法机构和银行业有关机构的工作日程。
简介:发展绿色金融是环境可持续和金融可持续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共性及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环境义务;而共谋理论与自己责任理论的发展更为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商业银行环境责任体系包括商业银行环境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相关立法层级低、操作性不强,法律义务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规定存在重大空白,严重阻碍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借鉴赤道原则、《可持续性政策》与《绩效标准》等国际金融软法,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关金融硬法,提高我国相关立法层级,鼓励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和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确认商业银行作为环境责任承担主体,极为必要。
简介:中国银监会2006年10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该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批尽职要求、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和附则七个部分。此外,指引还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该指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另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的授信政策,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指引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该指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体制机制;
简介:2007年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通过股权融资、发行次级长期债、国家注资等方式实现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达标,但其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及银行风险控制仍存在较大问题。应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拓宽业务空间,提高赢利水平,增加内部积累能力,加强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做好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外部审计,建立完善的内评级系统,规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