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可根据合并时股权支付比例和是否要支付合并对价等情况,分别按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但是,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分别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确定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而且,税务上与会计上适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条件呈交错状态,导致在不同条件下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因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以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本文以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简介: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次单项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购买方的投资成本。形成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应分别将每一次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次单项交易的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据此,合并成本应为每一项交易成本之和,而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则为每次单项交易的产生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之和。实际操作时,还涉及到对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交易日至购买日实现的净损益购买方应享有份额的确认,以及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通过对新准则相关规范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介绍分步实现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和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