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工程项目数量逐渐增多,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具有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是一项复杂新、综合性作业。决定工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会错综复杂,尤其是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阶段,需要鉴定材料数量大,鉴定难度较高,鉴定资料复杂,需要鉴定的问题十分尖锐。造价鉴定机构与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常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出现无意识的错位情况,鉴定人员侵占了审判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审判法官过于依赖工程造价人员的鉴定结果,审判法官侵占了鉴定人员的鉴定权,没有依靠法律进行合理判断,当事人与代理人无法准确的判断问题的所在,司法审判公平性、准确性受到质疑。本文结合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深入分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其操作方法,为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明确法官与鉴定人员的职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与公平性,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性经验。
简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内外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其中主角,它的运营顺利与否、管理是否有序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其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市场发展大有裨益。中小股东虽然相对大股东来说个体资金实力并不雄厚,但人数优势使得其对一国的经济制度和交易市场的信心及实际收益情况成了一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最大助推力。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部分条文的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解析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应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十分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党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审判,也必须受到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式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监督权,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又怎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呢?笔者就此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略谈已见。
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