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的刑法术语中,司法逻辑本质上是对罪犯定罪量刑的认知思维,并且是“刑法是司法”命题中所包含的实体性的实践逻辑。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是对罪犯进行量刑的重要标准,而刑罚则是对罪犯的犯罪事实实施的惩罚措施,要想实现刑法的解释,则必须要回到司法的过程中来,司法与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笔者则就司法逻辑兼及刑法教学如何适应司法实践进行浅析。
简介:
简介: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基本形式,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心理状态为内容。审视既往的研究,存在法理误读,也存在规范抵触。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故意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域外尤其是德日刑法,语境不同、内涵有别、差异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统一,既包含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也包含对于犯罪事实的价值,即社会危害性认识。考察我国犯罪故意的具体内涵、体系功能,从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故意地位比较的角度看,即使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也存在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与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基本的共识。
简介:波斯纳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获得各自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法理学问题》一书是波斯纳系列丛书中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虽然本书不是专门讨论法律经济学的专门著作,但其中的第十二章即“法律的经济学进路”浓缩了作者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精华,是对其以往相关著述的进一步升华。因此本文在重点梳理波斯纳在该章中所讨论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发展的贡献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学术意义。
简介:基金公司自身的资产和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具有完全不贩特点和属性。基金公司自身的资产是由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以出资发起设立的方式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资产是由基金公司股东的投资所形成的公司法人资产,而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资产是在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后,由其所依法发行的基金所募集的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基金持有人通过契约的方式,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正是由于这两部分资产的属性完全不同,在经营管理上必须严格割开,这就使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所没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只能对基金公司自身资产的支配发生作用,而绝对不能对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管理权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