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对强迫交易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强迫交易暴力威胁法定刑一、立法精神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为打击强迫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997新刑法典将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罪,既避免了以往对此类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又弥补了投机倒把罪或流氓罪的缺陷,同时兼顾了刑法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简介:发表这篇译文,我们编辑部同仁的心情非常沉重。王铮教授曾留学南斯拉夫,对刑法理论有精深的造诣。他曾是本刊的一位重要作者。约在两年前,王教授把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大法官儒佩基奇的这篇论文翻译成中文,并交投本刊。我们认为该内容颇有学术价值,乃决定由王教授再对译文进行校正并与原作者联系版权事宜,以备刊发。王教授办事认真,对译稿数度润磨,历经数月。当他把最后一次校订的译文亲手交给本刊编辑阮齐林先生时,已是1998年的盛夏。但令人悲痛的是,在我们接到译稿十余天后,就获悉他突然病故的消息。对于这篇译文的延迟发表,我们对王铮教授怀有深深的歉意。愿他在冥天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