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主体经济往来频繁相伴而生,其不可避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满足多个债权人执行款项的给付,则涉及到金钱债权的分配事宜,由此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因涉及债权清偿优先性与顺位性、执转破程序、异议救济程序等诸多法律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助力于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法律权威性与人民权益有效实现。
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主体经济往来频繁相伴而生,其不可避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金钱债权债务纠纷,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满足多个债权人执行款项的给付,则涉及到金钱债权的分配事宜,由此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因涉及债权清偿优先性与顺位性、执转破程序、异议救济程序等诸多法律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助力于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法律权威性与人民权益有效实现。
简介:为填补有限破产主义之缺漏、解决非法人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受偿,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单薄且"年久失修",加之将崇尚债权平等的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不但无法满足非法人主体"破产"法律需求,而且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不甚协调,以致其缺陷重重,远未达创设时所预期之效果。以参与分配的功能定位为视角,辩证思考当下变革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思路(即仍在民事执行范畴内的修正或试水"个人破产"以作重构)的可行性,以法人破产为蓝本,建立既独立于执行程序,又有别于破产程序的专门性参与分配制度即"参"字案号的模式,以求解重构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