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所提出的法律自创生理论,是当代法社会学最具创新性的理论成果之一,但是目前对于该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仍然是不够充分的。通过对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及核心问题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自创生理论的形成首先立基于卢曼在社会系统理论中对自创生范式的引入;通过对功能特定化和符码化的结合,建立起法律系统以封闭的运作生产自身统一性的观念,论证了法律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的属性。在此基础上,他围绕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阐明了在自创生视域中法律系统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和其他社会次系统之间的关系。该理论提供了一种认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的新框架,对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法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