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文《周书》的人称代词包括第一人称代词“我、予、朕、卬”4个,第二人称代词“尔、汝、乃、而”4个,第三人称代词“厥、其、之”3个,同时还有“某、自、己、人”4个特殊指人代词,人称代词种类齐全、指称功能完备且出现分工互补之势.今文《周书》人称代词的总体特点是周代的时代色彩鮮明,人称代词和名词共现构成同位语的现象常见,人称代词在使用中已显示出谦恭礼让的文化色彩.这些特点为从语言角度验证今文《周书》的语料时代问题及真实性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同时也为上古汉语人称代词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语料,发现今文《周书》一些人称代词的用法及语用功能与过去学界认为的上古汉语人称代词的用法及语用功能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为重新认识上古汉语这些人称代词提供了依据.
简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