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供给实际产生的外部效果与司法供给应当产生的较为理想的外部效果之间的差距即是司法供给效应的局限。鉴于司法供给宜区分为产品性供给(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供给与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与符号性供给,故司法供给效应也应对司法产品性供给之效应与司法符号性供给之效应作分别讨论。当前,个体性司法产品供给之效应局限主要体现为与"案结事了"之实效以及外部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预期之间的距离;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因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无以承载促成"平和可控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非常规性司法产品(即"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回应外部的应景需求的效果不佳,且没有获致正面的衍生效应。司法符号性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难以较好地表彰政治治理与社会运行的现代化、法治化、进步性,未能发挥促成社会平和、累积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
简介:针对当前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困境,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在阐述协同治理与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分析其"碎片化"表征,探寻协同治理消解路径。研究认为当前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表征为:职能碎片化:预期定位与实际能力不符;责权碎片化:权、责、利相互剥离;协作碎片化:政府主导、社会协作机制失灵;决策碎片化:目标与过程脱节。分析得出协同治理的消解路径为:打造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协同服务性政府转型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夯实经济基础,促进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协同本级政府财政投入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治理供给结构,构建多中心供给格局:协同政府与其他主体供给体系;完善保障体系,实现监督制度化:协同绩效评价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