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简介:调解前置制度,系特定类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强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无论是规范逻辑与常识逻辑之间的冲突、二元解纷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还是"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都亟待解纷方式的优化以缓解现状。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优化诉讼成本的考虑,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被纳入调解前置程序中,并遵循法定性、前置性、强制性以及不公开调解等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前置程序具有详细规定,我国由于"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的长期确立、社会调解机构不够健全等原因,调解前置一直处于理论状态。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告知启动程序,配备专业性的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赋予调解协议准司法文书的性质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完善方向。
简介:因为执行立案条件宽松和结案条件严格,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完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量大幅增长。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倍受质疑,执行人员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被推至不堪重负甚至功能错位的境地。严峻的现实使得亟需为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探寻合理的退出机制。本文通过对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特征、现状的分析,从程序终结理论切入,论述了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并以海南省法院民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实践为样本深入研究剖析,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创新建议,以合理衡平私权利的有效保护与公权力的适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