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案情简介2004年2月,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当年6月7日,奔驰牌小轿车与一农用车相撞。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临时号牌是伪造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自行将车辆修复,支付修理费用257971元,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1被告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法院观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能依据此条款的规定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理由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被告仅凭保险单上明示告知一栏中的相关提示,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争议焦点2被保险车辆使用伪?
简介:一、案情身为某市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林某建议其老同学陈某参加家庭财产保险。林某让陈某填写了投保单,对其家庭财产投保10万元。同时,林某收取了陈某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并出具了盖有市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这时,陈某就投保单中承保一栏提出疑问。为使陈某放心,林某在承保一栏中写下“同意承保”,签上其姓名,并告诉陈某将此投保单带回公司后,不日将向其出具保险单。林某回到单位即汇报了此事,并将收取的保费上交给了公司财务处。当天夜里,由于陈妻用电不慎,引发火灾,陈某的家庭财产付之一炬。于是陈某手持保险费收据来到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查阅卷案后认为公司尚未对陈某的投保进行承保,遂拒绝了陈某的索赔要求,双方因此成讼。
简介: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将由我方按照到岸价的发票金额110%办理该货的保险,我们不能为你方订货办理按发票金额130%的保险,This risk is coverable at a premium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