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即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是规定新罪的理由有四点:它是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具有规定新罪的独立立法意图;它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它专门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它的规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相适应的。
简介: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现行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应予修正、完善。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
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可诉性及其立法完善——与魏磊先生、张弘副教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