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来我们在乡镇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个别乡镇将乡镇企业财产处置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发放干部奖金、招待费、汽车油修费等行政支出。某乡镇1998年度自筹收入8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25万元;自筹支出5641万元,其中发放奖金补贴183万元、汽车油修费支出1965万,招待费22万元,公务费726万元。又如某乡镇1999年自筹收入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02万元;自筹支出407万元,其中招待费支出51万元,各项奖金补贴178万元,乡镇干部集资利息支出58万元,其他行政杂项开支866万元。乡镇企业财产不容侵犯,这在我国法律中早有规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严重,为有力打击相关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最近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作了全面规定。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收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案件特点和实务难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慎重认定信息数量及其真实性。
简介:一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是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第3款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简介:商业秘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具有相对性,其他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商业秘密。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司法实践中,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窃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财产的,则应视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另外,以企业重大经济、技术秘密为犯罪对象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已经由国家经由一定的程序提升为国家秘密,则应按关于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