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简介:国际私法,从过去到现在,其法律内涵和功能一直致力于为解决国际民商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方法,因此,国际私法常等同于冲突法。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被认为是国际私法作为科学理论形态的开始,后由法国、荷兰继受发展,德国法学家萨维厄独辟蹊径,在此基础上创立“法律关系本座说”,实现了方法论的变革,大陆法系至今仍在沿袭他的思路,强调私法的抽象概念和对法的识别制度;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既得权理论为指导原则,强调对案情事实的识别,也创立了解决法律冲突为主的国际私法制度。然而两大法系殊途同归,都发展出了颇为“精细”的冲突选择规范体系,汇聚了国际私法渊源流长的传统。二战后,随着国际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