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事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听证制度以来,在价格决策方面建立的一种行政听证制度。其推行过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行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对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水平、实现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盲目性、版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人目前运作情况看,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民主不够,参予人员不广,甚至把听证会开成了“听政会”的现象依然存在,使本该顺利出台的调定价项目被打上问号。还有许多工作亟待进一步完善。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是我国价格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成熟的具体体现。《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年多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听证的地位,作用以及方式,程序等都作有益的探索,获取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亟等完善的问题,一是听证程序不够严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听证中随意性较大,二是透明度不够高,参加听证的人员对听证的内容意见,影响听证会的质量,三是参加听证人员不够广泛,面比较窄,特别是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不敢把真实意见表露出来,四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况,把听证与定价分开,有的绝大多数代表反对调价,而且有相当充足的理由,政府照样进行调价,参加听证代表意见较大,笔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摸索认为,要真正发挥价格听证的作用,体现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者和组织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范自身的听证行为,更新观念,放开思想等方面作出努力。
简介:【摘要】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今面临着信任危机,本文从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问题,并试着找出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信任危机解决对策引言价格听证制度是法律规定满足人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可是当今价格听证会存在比较严重的信任问题,价格听证会被老百姓称为“听涨会”、“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等,价格听证会给人留下了“走形式”的不良印象。人们对价格听证会的参与热情很低。笔者从价格听证会的现状和问题出发,试着找出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公信力的方法。希望对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有帮助意义。
简介:随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对价格决策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但是我国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与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为了使消费者平等参与听证的权利、获取听证信息的权利、意见充分表达的权利以及意见受到尊重的权利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针对包括消费者代表的产生和激励,消费者参与听证会议程中的参与以及听证会后价格决策中的对于消费者参与的救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通过完善消费者参与的激励机制,优化价格听证会的议程安排,完善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与权利的救济制度等来增强消费者代表参与价格听证议程的有效性,保障价格听证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障消费者在价格听证中的话语权,促进消费者参与价格决策的制度化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