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信任危机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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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今面临着信任危机,本文从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问题,并试着找出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 信任危机 解决对策
引言
价格听证制度是法律规定满足人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可是当今价格听证会存在比较严重的信任问题,价格听证会被老百姓称为“听涨会”、“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等,价格听证会给人留下了“走形式”的不良印象。人们对价格听证会的参与热情很低。笔者从价格听证会的现状和问题出发,试着找出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公信力的方法。希望对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有帮助意义。
一、价格听证的含义
听证(hearing)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决定者在作出决策之前,通过一定方式听取受决定影响之人的意见。作为公证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听证在现代社会广泛适用于立法、行政、司法各公权力运行领域,是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规则之一。运用于行政权力运行领域的行政听证即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听取权利受影响主体的意见的制度。①
政府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制度,正式被确立于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与1998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由此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把定价或调价的原因、幅度展示给人民群众和消费者,让其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让政府定价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和政府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
二、我国价格听证会的现状和问题
当今,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遭遇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价格听证会被老百姓成为“听涨会”、“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公众普遍认为价格听证会是“走形式”、“走过场”,公众参与听证会的热情极低。
《人民日报》报道,今年5月26日,东莞市物价局向社会发布了征集水价调整的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6月7日(即最后一天),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有市民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走过场听证会”,现行的听证会“本来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摆设,所选‘出席者’大多为内定的‘自己人’”,“有时间参加听证会,还不如忙点有意义又乐意做的事情”。②
再以较为“著名”的2009年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为例。
2009年12月8日,在哈尔滨马迭尔宾馆,哈尔滨水价听证会正式召开,比预定日期推迟了23天。经哈尔滨市物价局委托,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召集13名消费者作为听证会参加人。根据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的安排,消费者向所在的区消协报名,要求这些听证代表“有参与意愿、对相关问题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并具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消费者。招集形式将以全市六区消协为报名地点,并根据听证会相关要求,以消费者的不同职业和身份特点分配名额。”
身份的真伪
听证会当天,13名消费者代表和哈市消协副秘书长董长晓组成消费者团参加听证。
在哈尔滨市物价局提供的《哈尔滨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会议指南》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13名经遴选的消费者代表中,有下岗职工两人,分别为谷孝发和杨秀梅。退休职工两人,为刘汝文和刘天晓。教师两人,为何淑玲和周福仁。社区干部两人,为马淑英和李桂芝。一名企业职工王继辉,一名企业领导宫立君,一名办事处干事修利文和一名律师李民,还有一名是医务人员刘国斌。
哈尔滨市物价局综合处处长王文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有两种遴选方式,一种是按照发出公告后的报名顺序来选听证代表,先到先得,额满为止。第二种是委托市消协推荐人选。他说,这次的消费者代表都是消协推荐上来的,物价局没有遴选,也不知道消协的遴选程序。
13名消费者代表中,据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霍恩杰介绍,指南中提到的下岗职工杨秀梅当天没有到现场,坐在他位置上的是太平大有坊社区干部孙晶。而另一位下岗职工谷孝发,经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谷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现年70岁,1994年退休,并非下岗职工。

两名退休职工中的刘汝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而且是黑龙江省民进委员会委员,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消费者代表中的律师——道里区司政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李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国家有法律规定,水价三年一调整,调整的幅度为 8%-10%”。当记者询问是哪个法律哪个条文或者是否是部门规章时,李民只说,是有这么个法律。记者在全国律师网站上查询,并未看到黑龙江省有叫做李民的律师。
代表的质疑
根据市物价局提供的调价方案,居民生活供水价格上涨0.6元,即从1.8元上升到2.4元每立方米,涨幅为33%。哈尔滨年售水量为19961.3万立方米,其中居民水量9980万立方米。居民生活供水价调价额约为5988万元。
5名来自哈供排水集团的参加人陈述了调整水价的必要性。他们称,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哈尔滨市兴建了磨盘山供水工程,其中输水管线总长度达到176.22公里,管线直径2.2米,市区配水管网工程140.4公里,这些工程的建设投入了巨资,供水企业负担沉重;另外哈尔滨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从2001年12月起已经8年没有调整,而在这8年中,煤、气、电等供水必需品的价格普遍上涨,更加重了供水企业的负担。
在消费者中,对待调价主要持三种态度。
一种是认为磨盘山水质好,成本高,赞成提价;一种是认为涨价可以,但是涨幅应该降低;第三种认为应该暂缓涨价或者不涨价。
其中,坚决反对涨价的,只有退休教师刘天晓一人。在听证会现场,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的他甚至向主持人丢了一瓶矿泉水以示抗议。
刘天晓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哈尔滨供排水集团并没有提供一流的服务,水的质价不符。多年来,哈尔滨很多小区没有水表,“比如南岗区的平公小区、宣西小区、清明小区,道里区的安升小区、安和小区等。”
他介绍,市供排水公司几十年都未曾给这些消费者“消费账单”,这些小区的水费都是按人头均摊,造成了用水一笔“糊涂账”,用水少者为用水多者埋单。
本次《拟调整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方案》中,提出“再加上0.1元每立方米水表改造资金”。刘天晓说,其实早在2001年哈尔滨水价调整时就规定,调价后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每年从每立方米水价中收取0.08元用于计量设置专项基金,用作水表的安装、测量和更换。据估算,8年已经收取累计达1.2亿元,而水表依然没有安装上,这次还要重复收取该项收费,这笔巨资流向了何处?
哈尔滨供排水集团称,为水源地建设共借贷45.5亿元,平均每年还息2.28亿元。刘天晓质疑,水是社会公共产品,而且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之后,国家对磨盘山水源地工程进行立项,而国家立项的工程,银行提供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怎么每年会有这么多的利息?
“哈尔滨的相对水价比很多一线城市高。”来自哈尔滨商业大学的听证代表周福仁说,水价应该跟当地的收入水平联系起来,水价收入比哈尔滨在全国城市是偏高的,所以水价涨幅超出了居民的承受水平。
“哈尔滨周边的很多城市都在看,如果涨上去,会引起连锁反应。”周福仁说,这种示范效应会阻碍黑龙江经济的发展,基础产品的价格不能轻易动,它会带来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起涨。
水价的测算除了供排水公司,监督机制并不清晰,谁能保证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呢?刘天晓说。③
由于这场听证会迷局较多,未能发挥应有的听证效果,也被民众评为“操作民意、形同虚设”的一场听证会。
三、重塑价格听证制度公信力的对策
行政听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④ 重塑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对于政府部门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重要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重塑价格听证制度公信力的建议: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改变以往长久“闭门决策”的习惯。
行政机关负有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导源于宪法上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其规范约束了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权在内的所有的国家权力。在行政法领域中,“尊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通过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这种“影响”具有实体法依据,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⑤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优势,有利于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行政机关在选择消费者代表时要注重消费者代表的广泛性。
只有消费者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才能真正代表广大群众,才能真正的反映民意,价格听证会才具有公信力,才能被广大的群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18条⑥虽然规定了新闻媒体的参与,但是现实的实行中却对媒体限制较多。笔者认为媒体参与对于听证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当今,尤其要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对听证会进行电视直播、网络直播,以及让更多的人通过微博参与进来,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利用现代的科技和新兴传媒手段一定能为听证会获取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更多人的声音。当然,听证会后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决策也会得到百姓的理解和认可。

第四,加强专项立法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加强对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使价格听证制度的各个环节更公正、科学、具体,更具操作性。加强听证制度研究,严格实行听证问责制,加强听证权利的法律救济。价格听证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之发挥应有的价值。才能避免行政决策走过场,丢民意,失民心。
第五,及时反馈在听证会上没有采纳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要及时反馈在听证会上没有被采纳的意见,说明原因,给公众一个清楚的交代,这是提高听证制度公信力的方法,也是对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尊重。
第六,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在价格听证会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听证问题的信息的获取要比普通消费者方便和容易,有些学者更是某一听证问题的专家。发挥他们作为消费者代表的作用参加听证会,可以弥补消费者代表掌握信息不足的矛盾,使消费者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结语
听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体现。能否处理好群众关切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能否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关系到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和公信力。笔者通过对当今价格听证会现状的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起到参考的作用。
【注释】
①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王万华著:《行政听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0页。
②《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6日第17页
③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0/050019227431.shtml
④王文娟,宁小花著:《听证制度与听证会》,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⑤章剑生著:《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18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王万华著:《行政听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0页。
[2]《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6日第17版。
[3]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0/050019227431.shtml
[4]王文娟,宁小花著:《听证制度与听证会》,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5]章剑生著:《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作者单位: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