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今面临着信任危机,本文从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问题,并试着找出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 信任危机 解决对策
引言
价格听证制度是法律规定满足人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可是当今价格听证会存在比较严重的信任问题,价格听证会被老百姓称为“听涨会”、“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等,价格听证会给人留下了“走形式”的不良印象。人们对价格听证会的参与热情很低。笔者从价格听证会的现状和问题出发,试着找出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公信力的方法。希望对重塑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有帮助意义。
一、价格听证的含义
听证(hearing)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决定者在作出决策之前,通过一定方式听取受决定影响之人的意见。作为公证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听证在现代社会广泛适用于立法、行政、司法各公权力运行领域,是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规则之一。运用于行政权力运行领域的行政听证即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听取权利受影响主体的意见的制度。①
政府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制度,正式被确立于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与1998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由此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把定价或调价的原因、幅度展示给人民群众和消费者,让其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让政府定价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和政府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
二、我国价格听证会的现状和问题
当今,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遭遇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价格听证会被老百姓成为“听涨会”、“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公众普遍认为价格听证会是“走形式”、“走过场”,公众参与听证会的热情极低。
《人民日报》报道,今年5月26日,东莞市物价局向社会发布了征集水价调整的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6月7日(即最后一天),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有市民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走过场听证会”,现行的听证会“本来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摆设,所选‘出席者’大多为内定的‘自己人’”,“有时间参加听证会,还不如忙点有意义又乐意做的事情”。②
再以较为“著名”的2009年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为例。
2009年12月8日,在哈尔滨马迭尔宾馆,哈尔滨水价听证会正式召开,比预定日期推迟了23天。经哈尔滨市物价局委托,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召集13名消费者作为听证会参加人。根据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的安排,消费者向所在的区消协报名,要求这些听证代表“有参与意愿、对相关问题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并具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消费者。招集形式将以全市六区消协为报名地点,并根据听证会相关要求,以消费者的不同职业和身份特点分配名额。”
身份的真伪
听证会当天,13名消费者代表和哈市消协副秘书长董长晓组成消费者团参加听证。
在哈尔滨市物价局提供的《哈尔滨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会议指南》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13名经遴选的消费者代表中,有下岗职工两人,分别为谷孝发和杨秀梅。退休职工两人,为刘汝文和刘天晓。教师两人,为何淑玲和周福仁。社区干部两人,为马淑英和李桂芝。一名企业职工王继辉,一名企业领导宫立君,一名办事处干事修利文和一名律师李民,还有一名是医务人员刘国斌。
哈尔滨市物价局综合处处长王文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有两种遴选方式,一种是按照发出公告后的报名顺序来选听证代表,先到先得,额满为止。第二种是委托市消协推荐人选。他说,这次的消费者代表都是消协推荐上来的,物价局没有遴选,也不知道消协的遴选程序。
13名消费者代表中,据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霍恩杰介绍,指南中提到的下岗职工杨秀梅当天没有到现场,坐在他位置上的是太平大有坊社区干部孙晶。而另一位下岗职工谷孝发,经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谷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现年70岁,1994年退休,并非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