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简介: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高。在目前愈加复杂的司法环境下,法官要履行好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职责,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承担的难度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笔者认为,我们在一味强调法官要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应建立相应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为法官严格执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消除顾虑。本文用比较法的方式,通过国外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与我国目前相应制度的对比,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继而对建立“法官信任制”、“资深法官终身制”、“平等审判案件制”、“科学监督评价制”以及“高薪制”等有关保障法官身份和经济收入的制度进行了设想和阐述,以对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提供思路和见解。
简介:一部良好的宪法是能够自我实施的,其关键在于建构健全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就文本而言,我国宪法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制度、一元审查多元配合的违宪审查制度等共同构筑起了促进其自我实施的保障制度。然而,就实践而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宪法融入社会生活,文本预期与实践效果之间遭遇断裂。因此,有必要回应当下实践的诉求,对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进行改良,让其从文本走向实践,实现宪法理想与宪政实践的对接。概而言之,其前提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基础在于建构中央与地方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核心在于建立专门机关的直接审查与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的间接审查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
简介:为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形成悖论。解决这种悖论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完善未决羁押制度。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降低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以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这一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降低羁押率将使追诉犯罪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应当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在保证有效控制犯罪的前提下,降低羁押率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完善与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羁押的替代功能;加强羁押措施的司法审查,强化对于羁押措施适用的限制功能;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水平以摆脱有效控诉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