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简介: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简介:摘 要:现今专利权被列入工程职称评审要素,并作为客观项直接获得加分是一种通行作法。专利成果作为重要客观评分点纳入业绩评定,一般作为加分项所占权重较大。专利权作为业绩评价和业务能力证明本身无可厚非,但实践中评审方案设计和评审程序的弊端却值得商榷。一般来说,专利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定位并不是为业绩成果证明和职称评审而来,必然在客观上存在着诸如业绩异化、重复获益、重复保护、成果时限交错、评审基点不一等天然制度缺陷,由于类似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分离,私益权和公益权的重复获益,专利权和智力创造性成果权的区别等种种制度设计冲突引起。本文不建议全盘否定专利权作为业绩成果进入评审客观要素的立意和主张,而是立足于制度修正和方案改良的实践方向,通过由改前置因素为后置因素,增加专利证明材料的系列性、可追溯性,由限制性条件改为参考性条件,薪资待遇与职称称号分离,考评结合、以评定考的一系列基础性措施,从而使其避免制度缺陷,促其走向经得起理论推敲,符合实践、客观公正的良性轨道。
简介:数据保护权是欧盟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一次系统地将这项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进行保护。该《条例》设立了宽泛的地域适用范围,把众多在中国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也置于其管辖之下。尽管目前我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行政决定持消极态度,将会导致这部法规在中国的实施存在种种困难,但是我国企业或组织仍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积极应对。
简介:摘 要:工会是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组织,在保障工人阶级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基于各方面原因,我国企业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对其原因分析,在明确功能定位、保障独立性、完善立法等几个方面来重构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能够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