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平等对待权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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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种讨论人与人之间应如何相处的规范性理论,都应将"任何人在同等情况下都应被平等对待"当做一种初始默示的规则。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为一种不平等的、有差别的对待进行辩护,那么平等对待就应该被当做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为所有理性的人接受。对于这一具体的道德命题的真理性的确信能够促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其他真实的道德命题也是存在的。因而人们在道德对话的交往行为中就能够通过理性的协商和意见的交换确认那些客观的道德理由,从而把"任何人都应被平等对待"这一形式化的要求转变为一种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规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权》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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