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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正>一些同志认为:社会危害行为只有在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方面犯罪方式要件的条件下,才能适用类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也采用了这种观点,其中写道:“能够适用类推的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某种不一致,具体说也就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的不一致,”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类推的犯罪与刑法分则的规定保持最相类似.我认为,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不仅在缺少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缺少客体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类推.理由如下:

  • 标签: 客体要件 可适用 “最相类似” 刑法分则 犯罪客观方面 破坏军婚罪
  • 简介: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不同刑种的数罪如何实行并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看法:其一,主张先将轻刑种的刑期换算为重刑种的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不少论著持这一观点,但在理论上尚欠

  • 标签: 刑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并科原则 自由刑 轻刑 判处死刑
  • 简介:<正>所谓证明要求,就是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这种划分,对于了解不同的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无疑是必要的。一、从证明要求的历史变革这一纵的角度看,不同的证据制度各有其证明要求。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诉讼制度不同,并受该社会居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支配,以及该历史阶段经济、科学水平的制约,其诉讼证明中的证明要求也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的诉讼

  • 标签: 证明要求 诉讼证明 证明标准 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 简介:<正>一、关于比较法争论的历史。西方的基本理论叙述比较法的历史,通常引用Ф·波尔罗克在1900年巴黎召开的比较法国际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正如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比较法是一门新的科学。参加过它的创立的人们,现在还活着"。甚至可以说,此较法是在Ф·波尔罗克发言时才产生的,因为学者们一致认为,尽管在十五世纪就出现了比较法的先驱者,但比较法的历史还是应当从1900年会议上展开激烈争论

  • 标签: 比较法学 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 可比性 外国法律 法系
  • 简介: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港澳采“安排模式”、大陆与台湾地区采“单向分别立法结合双向协议”模式。尽管模式不同,表面上的属性不同,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司法文书送达,主要依托公权力进行。不同模式下的送达规定互有异同、各有不足。“安排”和“双向协议”的共同特点是双边协商、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单方改进做法,制定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文书送达的困难,但也引发如何理顺协商与执行问题的思考。我国区际送达应利用多种途径,且进一步提高委托送达效率。

  • 标签: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送达 “安排模式” “双向协议”
  • 简介:在公安院校的射击教学中,应全面了解学生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条件下的各种微妙心理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训练方法和手段来提高射击教学质量.

  • 标签: 公安院校 射击教学 心理活动
  • 简介:在现代行政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效力概念已不足以解释变化的现实。通过学理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效力概念背后蕴藏着“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两个维度。正确性效力只有有或无的区别,有正确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服从;权威性效力可以在程度上区分大小,有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正确性可以区分为正义和拟制正确,权威性则包含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制度权威又可分为绝对制度权威和相对制度权威。正确性效力背后的正确性是一种拟制的正确性,权威性效力背后的权威性则是理论权威与相对制度权威的结合。在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框架之下,对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先正确性效力后权威性效力的审查方式。

  • 标签: 正确性效力 权威性效力 尊重 服从
  • 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 标签: 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活动 执行 行政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 简介: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

  • 标签: 司法权威 不同意见书 疑难案件 司法自制
  • 简介:中国元文化是“道器并重”的文化,也即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文化。人类文化是多元的,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一定的普适价值。但是,普适价值并不平衡,各国所追求的应该是最符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那种文化。虽然文化互有差异,但其文化尊严是一样的。“全球化”应该首先让人类在那些共同的基本观念上达成共识,认识和遵守共同的道德和彼此间的“游戏”规则。

  • 标签: 中华文化 普适价值 中国元文化 文化差异
  • 简介:《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之后,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工作有序展开,其中有学者对民法典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决策,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否定性意见。这些意见似是而非,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不尊重客观事实,缺乏理性的逻辑论证,因而不能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建议稿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不能否定该征求意见稿尊重人民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立法价值。立法机关正在将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力图将其修改得更好,成为一部好的民法典分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编。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编草案,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批评意见,但应避免无价值的争论,以便经过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把民法典分则草案各编修改好,完成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历史任务。

  • 标签: 民法典人格权编 立法决策 否定理由 不同见解 历史发展
  • 简介:一、情理法的精神“《春秋》上本天道,中用王法,而下理人情。”[1]大概而言,这里所谓的“天道”大致是指时、月、日等自然事务;所谓的“王法”大致是指讥、贬、绝等制度规范;所谓的“人情”大致是指尊、亲、贤等人伦之本。这就是古人所谓的“三科九旨”,是“圣人”治理国家的“大旨”。

  • 标签: 情理法 社会纠纷 调解 “天道” 《春秋》 法的精神
  • 简介:本文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做好公安工作的积极效应和主观主义对公安工作消极效应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发挥公安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安控制的目的,促进队伍建设。而主观主义则会导致“先入为主”、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等消极效应,因此,在新时期的公安工作中必须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减少或克服主观主义的消极影响。

  • 标签: 主观能动性 主观主义 公安工作 积极效应 消极效应
  • 简介:<正>长期以来,西方的比较法学者们大都有意或无意地奉行“西方中心论”。以前那种言必称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历史偏见且不说,就是在二战以来,欧美的主要比较法学著作,大都不过在西方两大法系之外,加上个社会主义法系,充其量不过在著述中简略地论及亚、非、拉美等传统的或宗教的法律体系。但由美国斯坦福大学J.H.巴顿、J.L.小吉比、

  • 标签: 西方中心论 比较法学 两大法系 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 历史偏见
  • 简介:本文选择不同的受众(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国际商法的教学作出比较研究。主要从学习国际商法的意义;教学内容、体例;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及手段;双语教学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比较。试图对今后国际商法的教学起到促进作用。

  • 标签: 国际商法 案例教学 小组陈述 双语教学
  • 简介:半个世纪,既可为革故鼎新留下充分的余地,也能将错误凝固为历史的惯例。——题记一个好政府应该做到两点:一,信守政权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了解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标签: 代表制 选举法 追问 平等 革故鼎新 汉密尔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