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主要是指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产交易合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简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公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进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简介: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意义和审查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 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现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
简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简介:本文运用物权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是不动产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简介:自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简介: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立,有违国际惯例,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由统一的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且出于多用途地籍的需要,由地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较为实际。
简介:<正>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简介:引言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多数国家是以司法机关作为统一的登记机构的.
简介: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来构造,前者具体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官、登记簿;后者具体包括:预告登记、本登记、异议登记。从微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具体制度安排都可通过进行制度选择而更有效率;从宏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整合,将使制度资源达到充分利用。从而产生制度的规模效益,这也是一种高效率。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应该合理设计,使登记制度更有效率。
简介: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物权登记其实是一回事,假如不动产登记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登记
简介: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房屋物权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简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四)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使登记的请求权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
简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简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立法和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程序这种实践操作机制入手,就会发现,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程序机理的理论研究,是更有意义的智识活动,因为不动产登记程序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实体法律效果,整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实体法律规则,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也亟需完善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度。
简介: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简介:
简介: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未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占有的表征
简介: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产.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学者各持己见,本文总结了肯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观点,指出两派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方法论的差异,并进一步检讨二者的方法论,提出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想.
试论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
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的关系——兼论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之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初探
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
登记之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要式契约原则(上)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造及其效率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有关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索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完善
认真对待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实用主义认识
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
不动产税制改革浅谈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追问不动产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