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简介:目的:了解全区从事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科室设置情况、人员配置及学历和专业基本信息,为医疗服务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发展提供参考。材料与方法对全区卫生监督员进行普查,获取从事医疗服务卫生监督人员基本信息,利用SPSS16.0进行数据分析。结果独立设置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比例总体较低仅占28.00%,县级只占5.26%;人员配置不足,全区专职从事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人员比例仅占23.58%;山区只占9.68%,人均监管医疗机构达39.63%家;县级专职人员只占15.00%;人员学历多以本科和专科为主;专业均以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为主,且人员比例较少。结论全区已有部分机构设置独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但机构的人数不足,需继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的学历中专及无学历人员、无专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简介: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在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它是构成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反映检察工作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检验检察工作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诉讼监督工作趋向"流于形式",工作开展"停于表面",工作合力"难于形成",工作环境"趋于恶化",工作运行"疏于管理"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工作固有的重要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状况与其重要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新时期,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责任主体,唯有正视这些问题,在准确把握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中,树立工作新理念,提高工作新水平,转变工作新模式,探索工作新方法,建立工作新机制,才能实现诉讼监督工作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