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借助专家投票法及偏最小二乘(PLS)回归分析,就互联网对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互联网对传统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以替代效应为主,但在减少营销渠道对保险企业资产规模的限制和促进投保人从该渠道获取全面信息方面,对传统营销渠道有所改善;互联网在对保险产品复杂度的限制、保户服务体验和粘性以及渠道风险性等因素上的作用不显著。同时还发现,互联网对保险代理渠道中少数代理渠道的促进作用显著,对其他渠道的影响以替代效应为主,但会受到保险公司网络营销布局等因素的干扰。基于以上分析,为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本文从监管角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简介:本文依据EBM消费者行为模型设计互联网保险消费决策过程五阶段,运用DEMATEL方法建立五阶段互联网保险消费决策指标体系,进而基于前景理论及VIKOR方法,构建互联网保险消费决策模型,并进行实例分析,为保险消费者选择最优投保对象提供支持。该模型中直觉模糊软集的运用能够更加灵活的处理决策数据;在参考点的选取过程中,将灰靶决策理论中的正负靶心与平均期望值结合形成三参考点,使得决策结果涵盖信息全面且决策结果分辨率更高;在方案优选过程中,VIKOR方法有效保证了群体效用的最大化以及个体遗憾的最小化。实例以及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所建立的模型能够达到互联网保险消费决策的目的,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
简介:该报告揭示了未来的客户趋势及其对保险业的影响,特别是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两方面的影响:首先,承保新的风险可能带来全新的业务机会;其次,它们可能改变保险公司和客户沟通互动的方式。最后得出结论:保险行业的未来将取决于数字化的客户服务和互动;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是关键;响应快速、节奏紧凑的消费者互动将揭示来自新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企业将能够实时频繁地测量客户满意度;未来客户沟通的结构将主要是数字化的,但又是一个混合的模式;消费者忠诚度是这种动力组合中的核心要素,需要真诚和反复地培养;分享的客户群体;即时支付将成为未来产险业务的一个基本前提夸件和关键要素。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