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宗喀巴的显密判教观不仅是关于教法体系判定的,而且是他佛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的显密判教观中存在着大量的独到见解,这主要包括:一、大悲心是推动修法者由小乘门入大乘门、由大乘门入密乘的唯一动力。二、大小乘的区别不在于智慧,而在于方便法门上;同时,显密教法的区别也是如此。这不是意味着“无我”空慧不重要,而是说它是一切佛法的基础。三、从佛果上看,小乘、大乘(包括密乘)皆是成佛方便,都可以导引修行者入佛地,区别在于速度的迟、疾不同。四、密教四部的判教主要依据对“贪欲即道”的不同领悟和相续中产生的空见和天瑜伽功能的胜、劣而分为四种。通过对宗喀巴显密判教观的分析,可以发掘出格鲁派人对密法在整个佛学体系中的价值、地位、作用及特色的认识。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企业发生,始于诚信;企业成长,基于诚信;企业长青,依靠诚信——诚信是企业生命力内生因子.市场竞争中,无数企业生命力或强或弱、或长或短,其分野之一在诚信之有无(质)和强弱深浅(量).若没诚信,企业必然衰落,若失信恶信,则自取灭亡,如近年国内外失信恶信者均自招重创乃至覆没;若有诚信,却没其他有关因子匹配尤其正式制度支持,企业仍未必有生命力,也难免危机甚至灭亡,如明清晋商徽商乘天时地利人和而兴,因诚信汇通天下,蔚为奇迹,却因有关因子变化或消失尤其缺乏正式制度支持而消失.因此,企业生命力无诚信必不然,有诚信却未必然——诚信对企业生命力仅为必要因子,不是充分必要因子或唯一因子,而须有关因子匹配尤其正式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