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简介:美国和欧盟先后向WTO诉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则。这是在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目标挺进的关键时期,美欧企图以此打压中国发展势头的重要步骤。本文对WTO相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授予的专利权、专利保护期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贸易体制的管理规则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应限于专利技术的转让相关WTO规则,并在澄清这些规则下中国应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对中国涉案措施,尤其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本身'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作出客观评估,认为除了比较《合同法》相关条款下国民待遇,中国对专利技术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未作明文允许规定,可能有违国民待遇,其他并无任何违反WTO规则之处。鉴于本案将进入专家组审理,建议从WTO规则的澄清、涉案措施的全面研究及其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三个方面做好充分地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