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边界的欧洲”旨在创造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的内部边界不断产生,外部边界线也逐步延长。欧洲单一市场和申根区的建立,使“无边界的欧洲”变为现实,在欧盟内部实现了货物、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申根”已成为欧洲人员自由流动的代名词。申根区内人员自由流动的前提是共同的外部边界得到有效的管控。虽然欧盟和申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外部边界的管控,但未形成统一高效的合作与协调机制。2015年以来规模空前的难民潮对欧盟外部边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让意大利、希腊等位于申根区外部边界的国家不堪重负。为了阻止不断涌入的难民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典、丹麦和挪威等申根国家相继恢复了其边界的临时管控。申根区内部边界的临时管控不仅妨碍人员的自由流动,也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由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威胁构成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让欧盟的外部边界和内部边界面临严峻的考验。
简介:既有关于诉讼契约的研究多局限于私法上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淡化了诉讼契约的公法属性。对于诉讼契约的理解,当建立在人权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行为的相互性和程序效力等程序基本原理基础上。诉讼契约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这决定了契约的对象、是否涉及公益及生效依据上均不同于民事契约。诉权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只有法定裁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才能导致诉权的消耗。因此,不起诉契约属于民事契约,只发生私法上的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均不能导致诉权消耗。撤回上诉和解协议等诉讼中契约效力不能遮蔽程序效力。认可诉讼契约效力应当坚持契约法定原则,明确当事人就任意事项达成诉讼契约需具备的程序条件。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
简介:中俄两国农业具有广泛的互补性:(1)俄土地资源丰富,中国人均土地资源较少;(2)俄出现人口危机,农业劳动力资源匮乏,中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3)俄近期是中国农权产品的广阔市场;(4)中国将长期进口俄罗斯钾肥;(5)明日的俄罗斯可能成为中国的粮仓;(6)俄将是中国园艺产品的长期市场;(7)俄是中国传统的茶叶市场;(8)俄将是中国猪肉和禽肉的主要出口市场;(9)中国将是俄罗斯牛肉和乳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10)中俄双方农业科技各具优势,互补互利,加强合作,可促进两国农业经济共同繁荣。中俄农业有着坚实的合作基础和美好的合作前景。目前中俄农业合作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因素,但是只要中俄双方都从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大局着想,从中俄睦邻世代友好的长远利益着想,这些问题都会在不断合作与理解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
简介:中俄两国在太平洋、北冰洋等海域存在诸多共同的海洋安全目标和利益,双方的海洋安全合作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丰富发展国家间海洋安全合作的内涵,也可在现实层面改善两国的海洋安全环境,维护两国海洋安全权益,同时为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做出贡献。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俄关系的相向而行给双方海洋安全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交环境。中俄两国多层级、多领域的合作机制,为两国海洋安全合作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交流沟通平台。北极地区作为新疆域为中俄海洋安全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俄罗斯“向东看”发展政策也在不断拓展双方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与此同时,中俄两国的海洋安全合作也面临着“互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海上防卫方向不完全重合、世界海洋安全环境的复杂与敏感”等问题。在此情况下,通过加强中俄海洋经济的合作、积极构建海洋安全利益共同体以及合理规划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重点方向和拓展空间,可有效应对双方海洋安全合作面临的挑战。同时,推动多边海洋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为新时代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深化保驾护航,也有利于促进全球海洋安全的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