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因食用有毒大米、有机磷、'瘦肉精',等有毒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部分出口农产品也因有毒害物质含量超标而遭国外拒收、退货、销毁、索赔或撤销合同,损害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声誉。加入WTO就意味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如果不过关,不仅外向型农业无从谈起,就连现有的市场份额也将逐步失去,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妥全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被认为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的有效措施。这既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国内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必然趋势。严格的市场准入,不仅可以有效
简介: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规定和限制,具有抑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保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市场准入之于金融控股公司好比一扇“大门”,那么与其对应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就是这扇门的一把“铁锁"。如果缺了这把“锁“或者“锁”的质量不好,那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就会混入金融控股公司领域。从而加剧金融风险,甚至引发市场动荡。然而现实是,该制度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实际操作问题频出威胁到金融安全。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