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声誉和赔偿等机制的作用下,如果高业务量的审计方将因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失更多,则会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从而产生审计业务量效应。本文则试图为监管引致的审计业务量效应提供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当监管方为保护投资者而集中取缔违规者的从业资格,不仅惩罚了已有的错失,还示范了审计业务量和机会主义成本的正相关性,即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导致所有的市场业务的丢失,从而激发审计方业务量和其后续机会主义概率的关联性。在此理论预期下,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当“从业资格取缔”型监管事件发生,审计方的业务量越高,其客户公司的短期超额回报也更高,暗示当监管通过抑制未来的机会主义概率而对投资者形成保护时,激发了审计方的业务量和机会主义审计行为的关联度的信念,投资者根据审计业务量调整了对客户公司的价值预期。结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监管的“惩前治后”的示范性质和其引发审计业务量效应的可能性。
简介:在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的法律监管中,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与控制外资券商的业务经营成本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监管目标。前者关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基础水平和运转秩序,后者则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国际投行的持续吸引力息息相关。实践表明,过度重视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将影响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过度强调对外资券商业务经营成本的控制,又会危及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伴随着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应坚持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间寻求平衡统一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规划重点的监管范围、实施“差异化和模块化”的监管手段和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等途径实现适度监管原则下的监管目标,对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从而推动我国证券服务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