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在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领域业已进入产权制度改革的“深水区”.理顺文化管理部门与其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的关键,在于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管理由主管主办制度向出资人制度过渡,建立以文化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文化企业管理体系.国有文化企业原有的主管主办制度是根植于建国初确立的文化事业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明显的功能性缺陷;出资人制度则源于我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发展对于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它建立在现代企业管理结构中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目前,应在认识和尊重文化企业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与国有文化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国有文化企业的产权,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转型.
简介: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而激发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行,导致责任制度不完善,皮包公司增多。带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风险,以往公司实缴资本是可以看见的资本,现在认缴制更多的是信用资本,就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期满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报指导案列分析(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分析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