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简介:本刊2006.1-2期贾怀勤教授的《FDI对传统贸易统计的颠覆及其对策》(下文简称《颠覆》)一文认为:国外直接投资(FDI)导致传统贸易统计越来越不能正确反映国际经贸交往中当事方的真实利益得失,主张在贸易统计中用属权原则(以属权为国别原则)取代现行的在地原则。本刊2006.3期前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2006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的发言《携起手来,共同应对世界经济不平衡》一文也认为:“美国境外企业(的销售额)实际上相当于美国的出口……传统的国际贸易是地域概念,不是所有权的概念……建议国际统计界同行抓紧研究建立反映企业和产品所有权的国际贸易统计制度和方法,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贸易的面貌。”
简介:(五)未肯定的索赔或摊派未肯定的索赔是指索赔人或因未认识到有索赔权或尚未决定利用现存的索赔权。若索赔人很有可能索赔且这种不利结果很有可能或可能出现时,该未肯定的索赔项目必然在财务报表中揭示。不过,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对不肯定的索赔权或摊派即无须揭示。在那种情况下,潜在的索赔人显然未认识到债权的存在。(六)发生可能性很小的或有损失的揭示作为一项通行的规定,FAS-5不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很少有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过,因担保而产生的或有损失,即使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对于重新购回应收帐款或有关财产的担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