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IFLA)代表世界图书馆、信息服务以及接受此类服务用户的利益。2.图书馆是印刷、模拟或数字形式信息的主要购买者。3.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认为,信息提供商的经济利益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要相平衡,而图书馆在该平衡中起着关键作用。4.数字环境有利于社会所有成员获取信息,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然而,只有知识产权法以有效的限制和例外继续保持这种平衡时,上述情况才会出现。5.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认为,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版权限制和例外正在受到不断扩大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和建立许可合同限制的威胁。
简介:TPP协议中版权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TRIPS标准,其中对于作品复制权和保护期的规定更是如此。TPP协议使得网络环境中被搁置一段时间的“临时复制”又重回争议的“风口浪尖”。对于“临时复制”问题,美国和我国有不同的出发点,那么我国对待临时复制应当是“拒之门外”还是“引狼入室”?过度延长作品的保护期会剥夺创作者运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能力。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应当通过保障公众有适当的机会接近和利用作品实现。网络环境中作品传播成本的降低和增殖速度的加快使得应适当“限制”作者的专有权,形成利益平衡的格局。
简介:1.世界盲人联合会是该领域著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2.盲人和弱视人融入社会意味着他们完全平等地获取信息。实施著作权的某些例外将极大地有利于他们获取信息。3.全世界约有1.8亿盲人和弱视人,他们通过触觉、视觉或听觉等不同手段获取信息。4.为使这些个体以及帮助这些个体的非盈利性组织能够制作和传播按其需要改变或改编的资料,著作权某些例外是必要的。5.只要与著作权有关的规定许可,数字化环境可以极大地方便眼疾人获取信息。6.在国家层面上应该通过一些法规。但是,如果需要通过法规的国家很多,那么这样的法规就不够了。所以应该签署传播改编资料的国际协议。7.技术保护措施成为一种我们应当战胜的威胁。8.许可证制度没有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
简介:<正>一、交易习惯的意义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①早期的商法主要由商习惯构成。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商业贸易和海上运输业比较发达,在广泛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最初由商人组成的商业团体根据商业活动的习惯,通过订立自治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自治规则即是当时的商习惯法。这些商习惯法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商事习惯在中世纪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迅速,习惯法形成不易,再加上随着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展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源,已丧失其重要性,商事习惯法逐步被商成文法所取代。客观地说,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再加上商事交易方式不断变化,导致商成文法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商事习惯法仍然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交易上的一些惯性,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