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事代理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商事代理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民商法学人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商事代理的专门立法的背景下,对商事代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卖方有责"是一句罗马法格言,意指"卖者自慎";即卖方应当对买方因购买产品或服务而出现的问题负责。与"卖方有责"相反,还有另外一句普通法格言,意指"让买方保持清醒",即买方应当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卖方有责"一词,并不经常见诸法律学人与法律实践者的案头。相反,"买者自负"作为一种通行的裁判思维,一度流行于我国司法及金融实务界。所谓"买者自负",是指"从事购买行为的主
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从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角度论述
“卖方有责”论——以金融产品商事交易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