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事实为基础,依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执法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何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都有哪些呢?
简介: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