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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预售商品可以设定抵押尚未建成或待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能否成为抵押标的?是房地产抵押的一个新课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不允许以未建成或待建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法国等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则是允许的。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则把未建成的楼宇称之为“公义式产业”,规定买进“楼花”的人持有公义或产业,可以设定公义式抵押,待楼宇完工以后,取得“法定式产业”,转为法定式抵押。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标的物应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抵押人以未来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传统认识越来越受到冲击。一些省、市地区和行业在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中相继作出了允许“获准建造

  • 标签: 预售商品房抵押 购房人 抵押权人 预售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 抵押人
  • 简介: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与问题在我国,早在五十年代就有对财产抵押的一般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规定,已形成对财产抵押的一般原则。近期专门的《担保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行进而给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开

  • 标签: 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商 商品房按揭 房地产抵押贷款 购房人 法律问题
  • 简介:本文针对我国近期大量出现的预售商品抵押贷款中引起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关注的预售商品的担保功能,预售商品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预售商品抵押权的设定、实现及消灭等诸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 标签: 预售商品房抵押 抵押权 法律问题
  • 简介:限价商品政策是我国现行梯级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在限价商品政策的制定与实际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准入及退出机制不健全、定价机制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等问题,故制定《住房保障法》,建立并完善一系列相关机制乃当下保障限价商品制度良性运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 标签: 限价商品房 住房保障 经济法 法律完善
  • 简介:当前商品交易纠纷不断,对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得问题难以圆满解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对有关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明确产权,强制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以期减少纠纷,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

  • 标签: 商品房交易 行政权力 产权 信息披露 法律关系 市场规制
  • 简介:《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 标签: 商品房 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
  • 简介:面对商品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 标签: 商品房买卖 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受人 欺诈行为
  • 简介:所谓按揭购房,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当中介人,与房产商及购房者共同签订协议,约定由购房者向房产商支付首期房款后即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其余房款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垫付给房产商,然后再由购房者按期分批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同时约定购房者将所购的商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金融机构,直至购房者付清余款的商品买卖行为。

  • 标签: 购房者 房产 商品房 金融机构 按揭贷款 银行
  • 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 标签: 预购人 房屋预售合同 开发商 预售合同登记 分期付款买卖 若干理论问题
  • 简介:<正>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实行住房商品化。在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同时,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和各种矛盾应运而生。其中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一、住房商品化后应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住房商品化的开拓者和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初期仅仅是单一的为城市建设服务,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功能转为城市建设和商业经营的双重性。然而,我们国家的一些法

  • 标签: 住房商品化 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地产市场 商品房价格 《民法通则》 城市建设
  • 简介:<正>历尽艰辛,几经磨难,中国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富国强民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路。实践表明,大力发展社会主商品经济已卓见成效。然而,近几年来,经济犯罪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不断出现,贪污、盗窃、诈骗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人们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经济犯罪 商品生产者 经济利益 企业家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基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各国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基本可以分为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随着二十世纪后期混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受到了挑战。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市场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一些国家不断完善立法,逐步加强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总体而言,全球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加强功能监管和集中统一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强化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

  • 标签: 金融商品交易 监管体制 监管合作与协调 自律监管
  • 简介:<正>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并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的发展,使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进入空前繁荣的境界。这样说的主要根据是:第一、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确认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商品只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它要求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经济实体,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法科学 社会主义社会 所有权 我国民法 民事立法
  • 简介:<正>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奠定了党在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同时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商品经济”,这是我国亿万人民经历了数十年的曲折进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才获得的认识。过去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温床,时时处处加以限制,企图很快彻底消灭。历史的曲折和教训使我们清醒起来,只有把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的产品经济改变为充满生机和活力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经济体制改革 基本理论 产品经济 大力发展 法学理论
  • 简介:<正>叮呤叮呤……一阵铃声响起,正在“148”办公室值班的睢宁县司法局基层股长薛加俭同志拿起电话,里面传来一个妇女悲凄的声音:“我家的房子被骗卖,我老伴整天愁眉不展,想撞汽车,这可怎么办?”薛股长简单了解情况后说:“这个问题我们一定给你处理好,你先做好你老伴的解劝工作。”第二天一早,他带上股里的项

  • 标签: 纠纷 欺诈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 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 赔偿经济损失
  • 简介:骗取国家出口商品退税款罪刍议薛伟宏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扶持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出口商品退税管理制度。与此同时,也孕育了骗取国家出口商品退税款行为的产生。由于该行为活动猖厥,涉及面广,骗税数额巨大,且诱发了贪...

  • 标签: 出口商品 退税款 企事业单位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 简介:科技的飞速发展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人们对劳动价值论也产生了某些疑问或误解。本文简要分析了科技进步对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创造两方面的重要影响,深化了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 标签: 科技进步 商品价值量 影响因素 劳动生产率
  • 简介:<正>出口商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外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该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出口贸易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生产加工企业,外贸经营单位,仓储运输单位和商检部门,由于国际贸易纷繁复杂,对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是不易区分的,根据国际国内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以及外贸实践,本文着重对生产加工企业、外贸经营单位、运输单位和商检部门应否承担出口商品质量违约责任进行探讨。

  • 标签: 违约责任 加工企业 经营单位 商品质量 外贸代理 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