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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从既有关于“飞”的司法案例来看,各方争议的焦点围绕银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展开,投资者常常由于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反映出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惯例下理财产品交易中商业理性和金融交易风险分担规则的缺失。要防范治理“飞”,除了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外,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的交易习惯,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明确金融交易的风险分担规则,为投资者树立金融交易的理性观念和基本规则。

  • 标签: 私售理财产品 飞单 表见代理 刚性兑付 商业理性
  • 简介:“指导案例1号”从“跳”这一焦点问题切入居间实务,对于推动民法学研究面向生活,直面薄弱环节,具有典型意义。或因学说准备不足,本案处理结果仍停留于直观的价值判断,混淆了主题,回避了严密的论证,个案处理说服力不足,指导性价值也难以发挥。应探询“跳”现象的深层法理,藉此检验直观层面衡量结果的正误,并在每一个论证环节,赋予伸缩弹性,测度本案的“指导性”作用。本文还在居间独家委托和多人居间报酬请求权方面,为居间法体系建构做好铺垫。

  • 标签: 指导案例1号 居间合同 跳单 报酬请求权
  • 简介:一、问题的源起由于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圈,传统中国和葡萄牙属于异质的法律文明。然而,“大航海时代”以后,尤其是1553年之后,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文明的异质法律文化之间开始产生了接触。由此,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葡萄牙法律文化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代表,中葡法律文化的差异实际上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差异一旦发生接触,碰撞和冲突便接踵而至,而这正是不同的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在碰撞与冲突之中,不同的法律文化得以认识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创新。中西这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在澳门地区经历了从交往到冲突、再从冲突到消解、又由消解最终走向融合的一个客观过程。澳门法律正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碰撞与融合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 标签: 澳门地区 西方法律文化 法律文明 法制 管治 法律文化交流
  • 简介:上市公司高薪酬由于增长过快,与业绩相脱离而不断遭到公众对其公平性的拷问。市场作用的失灵,使司法介入高薪酬之势难挡。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典型国家的不同司法介入模式进行探讨,并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现状,提出我国司法介入高薪酬的两个原则——司法介入合理化和法定化原则,为法院的实际操作提供借鉴意见。

  • 标签: 上市公司 高管薪酬 司法介入 审查原则
  • 简介: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限制之间应求取合理的平衡,民法以所有权自由保障为基点,为协调所有权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做出了相当多的规范努力。不过,北京市拟对机动车双号限行常态化进行论证从实质上看可能会涉及抽象的立法权是否侵害所有权自由的问题,对此,民法无力也不能提供评判该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与否的判准,更甭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了。此项作业已逾越了民法的功能限度。在现代法治社会,解决该问题惟有诉诸宪法之一途。作为规制国家公权力运作的根本大法,宪法以约束公权力及其活动成果为要务,适宜于承担对立法权进行合宪性控制进而保障法治的重任。对于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措施是否合法与合理,可透过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加以判定。考量到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对所有人机动车使用自由限制的严重性,这一措施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视而具有合法性。

  • 标签: 所有权自由 所有权限制 立法权的合宪性控制
  • 简介:薪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其制度目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但是,传统的薪酬制度建立在两个理想的假定基础之上:董事能够代表公司平等地和高谈判;高薪酬标准可以独立于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薪酬而确定。这种假定和现实环境不符,导致薪酬制度不能实现其制度目标,需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反思和重构。

  • 标签: 高管薪酬 假定 现实困境 团队理论 重构
  • 简介:<正>国企高薪酬怎么定?在不少国家,这一问题都仍在探索之中:特别是在一些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如何在政府干预与市场定价之间把握好分寸,也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一大考验。尽管国情不同,让国企高薪酬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合理化已成为一种国际化的共识。英国:政府干预高薪酬英国政府内部有一个类似于中国国资委的机构,那就是国有股东管理事务局。这一机构于2003年成立,其首先隶属于英国内政部,2009年开始为英国商务、创新与技能部(简称商务部)辖下部门。该机构是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就是英国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 标签: 高管薪酬 国企高管 事务局 国有股东 薪酬机制 整体薪酬
  • 简介:劫机犯王志华在台湾地区服刑完毕被遣返回大陆,不应该再面临大陆司法机关的再次审判。台湾地区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应该得到大陆司法机关的承认与执行。该案也凸显了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刑事诉讼移和已决犯移是目前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本案的研究对于日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发生类似跨法域刑事管辖权竞合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双重审判 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刑事诉讼移管 已决犯移管
  • 简介:“省县”是一场以“扩权强县”为直接目标的改革,它以“地级市”所属县的财政上移省、增强县级政府财政能力和行政审批权为主要特征。本文简要总结了“省县”改革10余年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其所遭遇的困境和难点,指出“省县”事实上涉及国家权力在地方配置的结构性调整,其不断推进需要相应的配套改革,其结果必将带动行政领域乃至政治领域的相关改革。

  • 标签: 省管县 市管县 扩权强县 省区区划
  • 简介:第三方支付行业蓬勃发展,交易额呈井喷式增长,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产生的时间差,使得一定金额的资金沉积在支付平台,因而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此前的分散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巨额沉淀资金的安全性,不仅存在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还使得支付机构变相行使跨行清算职能。对此,"集中存"新规的出台,能够在网联平台技术支持下实现监管的透明化和集约化。但是绝对的安全易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当"集中存"体系成熟后,建议借鉴证券市场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的做法,并参考美国、欧盟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或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 标签: 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集中存管 网联
  • 简介:基金会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被归纳为行政控本位的他律型模式和法人治理本位的自治型模式两种类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作为公法与私法交织的领域,公权力介入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但我国严格的行政控型立法已超越合理界限,抑制了基金会的发展。我国应当实现基金会法律制度的法人治理转向,构建完善的基金会治理结构;同时,为基金会打造必要的外部支撑条件,即适度的行政监督、有效的社会监督以及完备的司法救济。

  • 标签: 基金会 行政管控 法人治理
  • 简介:澳门大学横琴校区“特区租地”的尝试是“一国两制”的突破性创新,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导向。归因于“特区租地”租赁与管辖的双重法律属性,特别行政区对其的治理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为前提,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原则,并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故而其设立也当经由议案的“提出”、“审查”、“批准”,遵循严格的程序。以澳门政府横琴用地为代表的这一新型区域合作模式有助于推动内陆与港澳地区实现双赢、互惠、多元参与的开发与合作,具有继续推广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标签: 特区租管地 区域合作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 简介:公司高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

  • 标签: 高管薪酬 董事会恣意 自我拉抬偏差 商业判断原则 政治资本
  • 简介:在涉外无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
  • 简介:为了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国企业正在掀起一阵海外投资的新浪潮。随着这一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中国企业在拥抱“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巨大机遇的同时,海外投资并非进行得一帆风顺。由于政府中层设计和实操措施尚待完善、中介机构暂未能及时跟进做好服务、加之不少海外投资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以国内投资的思维来进行海外投资、有些海外投资企业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跨国经营人才等原因,使得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诸多潜在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业,充分发挥协调、带动和帮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调整投资布局;加强海外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强化协调规划,做好自我管理;做好人才培训服务.Y-作;选准项目,重点出击,集团作战。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行业协会通过采取这些有效措施,将对帮助企业控海外投资风险大有裨益。

  • 标签: 一带一路 行业协会 海外投资 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