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善意取得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体现票据功能,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票据立法的一个趋势。我国《票据法》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分析和探讨。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特征票据善意取得不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是从票据法的有关条文中概括出来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1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简介:<正>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