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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民旁听近年来已成方兴未艾之势,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广泛应用,并将其作为拓展人大监督渠道、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密切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以决议、决定、暂行规定等形式通过了有关办法,公民旁听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公民直接听取权力机关的工作内容和了解权力机关的运作方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一些地方的公民旁听却如聋子的耳朵--摆设,成了形式主义的又一个表现形式.

  • 标签: 公民旁听 中国 民主政治 人大监督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拨开提单为证权证券的迷雾,将提单所表征的“提货权”与运输合同下的“运送物之交付请求权”相区分,还提单为设权证券之本原,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海事审判实践的“提单诉权”及当事人身份识别等问题,还能为建立提单法律关系理论奠定基础,便于在提单商业活动所涉国际货物贸易、国际结算等领域识别、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进而在提单立法权利义务配置及提单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更为精准的技术理论工具。

  • 标签: 提单 提货权 设权证券 提单法律关系
  • 简介:现实中,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呈现出“刚需”与“无关紧要”的矛盾综合体,“临时工”在参与执法时常被质疑,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临时工”屡屡被抛出当作“替罪羊”。

  • 标签: “临时工” “替罪羊” 综合体 执法
  • 简介:<正>“三奶奶”本名叫丁林和,近60岁的人了,看上去只有40多岁,说起话来叮当响,走起路来快如风,做起事来是石垒石。因为老伴姓又排行老三,街坊邻居都爱叫她三奶奶。在灌云县伊山镇新村街道,群众说起丁林和搞调解,都爱说:“事大事小,三奶奶一到就了”。因为她调解工作,实打实,多次受到省市县的表彰,1997年被江苏省司法

  • 标签: 卫生间 灌云县 小传 江苏省 思想工作 错误做法
  • 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

  • 标签: 国税总局解释权 税收法定原则 功能适当原则 保障机制
  • 简介:作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宠惠对当时及其后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民初《临时约法》因人因时而定的现象,宠惠认为宪法为立国之大本,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国体问题上,宠惠主张实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对于宪法之形式,宠惠认为民国宜采刚性宪法,即单一共和国成文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宠惠认为民国当实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对于立法权,宠惠主张实行非主权的两院制国会,宪法应合理划分两院之权限;对于行政权,宠惠主张实行议院政府制,政府应向议院负责;对于司法权,宠惠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乃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并认为宪法解释权当委之以法院。作为公认的五权宪法权威,宠惠以系统观论的方法精妙阐释了五权宪法,认为舍民权即无宪政。

  • 标签: 王宠惠 共和国体 议院政府制 司法独立 五权宪法
  • 简介:特有范畴的形成及其体系的构建,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国宪法学者的共同学术使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理论对于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宪法学范畴的形成及范畴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从具体现象分析、归纳到抽象本质综合、演绎的辩证理性概括方法。宪法秩序这一概念的自身属性符合中国宪法学范畴的构建原则和方法,应当成为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之一。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的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标签: 宪法秩序 宪法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哲学
  • 简介:刑法实践以犯罪为核心而展开,犯罪是引发共同体的道德评价并受国家刑罚回应的行为,因此需要对犯罪的价值本质和为什么国家要以刑罚加以回应的证难题作出解释。从自然法的视角看,法律的道德基础在于共同善。法律通过设置一个制度性框架让社会成员可以追求和实现共同善,而刑法是以强制方式保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善实践机制的特殊规范。刑法通过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了这些行为对共同善的不尊重。共同善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将犯罪者驱离共同善之外是内在回应性的,这支持了刑罚报应主义的合理性,也能回应报应主义所面对的诸多传统挑战。

  • 标签: 自然法 共同善 犯罪 刑罚 报应主义
  • 简介:铁崖与中国国际法学的建构——读《铁崖学术文化随笔》邓正来编者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随法制的复兴而日渐繁荣。老一辈法学家虽历经坎坷而孜孜不倦教书育人,锲而不舍献身于中国法治的启蒙和法学的奠基工作,作出了杰出贡献。这些学者如今大都年届古稀,...

  • 标签: 国际法学 文化随笔 欧洲国际关系 国际秩序 法律现实主义 知识体系
  • 简介:<正>案情简介:被告人某其妻多次遭受本村村民孙某奸污。为躲避不法侵害,某夫妻两商定搬到邻村岳母家居住。但孙仍不罢休,扬言要杀死某全家。95年5月13日深夜,孙某伙同二位青年携带土枪,窜至某岳母家,先用枪柄捣坏窗户玻璃,然后将枪管伸向屋内。某岳母惊醒后拽住枪管,孙某夺枪而逃。某岳母追赶时,被孙某开枪击伤颈部。某闻声出门见岳母击伤,此时孙某已逃出50多米远,便回屋取

  • 标签: 岳母 构成犯罪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枪柄 故意伤害
  • 简介:<正>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会计某于1986年7月5日擅自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一份,将本行650万元库款假冒“大连市工商银行”拆借给邻区建设银行,商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九,拆借期为二个月。到期,该建设银行即开出电汇凭证,委托所在人民银行归还上述拆借款的本金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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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社会契约理论起初不过是人们假设的一种乌托邦。社会契约理论从乌托邦到现实政治的过程,乃是一个法律化的过程。法律就是社会契约的一般规范表达。法律本身承载的”作为乌托邦的社会契约”使命,使得法律自然具有制度修辞的属性。

  • 标签: 社会契约 乌托邦 法律 制度修辞
  • 简介: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为晚清四大冤案之首。通过该案始末和清代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能够看到州县对死刑案件的初审在最终判决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而州县对于死因的检验和确定又是至关重要。杨案之所以冤,原因很多,但如当年刑部结案报告所言“历次审办不实,皆由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从仵作“诬认尸毒”始,由于知县先入为主和草率,从验尸结论错误,到故意的隐瞒和伪造证据,唆使提供伪证,严刑酷逼口供,并从州县而知府,而臬司,而巡抚,案件一步一步走向事实的反面。余杭县城内一个豆腐作坊伙计的因病死亡,终于成为一个牵连浙江地方三级官员甚至钦差大臣。惊动朝野的大冤案。

  • 标签: 晚清 冤案 杨乃武 仵作 州县官
  • 简介: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公布后遭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批评。作为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唯一果的“期宪草”,则是对“五五宪草”所作的一次大手术,是国民参政会宪政期会同人在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话语体系下借鉴西方分权政体的某些制衡因素的杰作,标志着在那个特定时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艰难演进。

  • 标签: 中国 立宪主义思潮 "五五宪草" "期成宪草" 分权制衡 宪法
  • 简介:近现代宪政文明造端于英格兰。英格兰何以能率先觇知宪政的密码,走出一条崭新的治国之路?借由比较法的视野,可以发现在西欧中世纪国王被视为贵族中的一员,国王须遵守封建习惯的观念广为流传,英格兰同样受此观念的深刻影响,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传统的支撑。与其他诸国不同的是,英格兰王权与贵族势力在中世纪长期保持均势,使得国王无力实施君主专制统治,在征税等问题上不得不与贵族妥协,明确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分界,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现实的政治土壤。与此同时,“教皇革命”及“双剑论”的神学教义,以及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二元对立统一”,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神学的理据。在权力多元的政治格局中,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在法下”的理念逐渐生成,并最终成为了现代宪政理念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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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紫霞湖,位于秀丽的南京东郊风景区内,以水清、气新而倍受南京市民青睐。每年均有大量游泳爱好者来此游泳、戏水。但因该湖属天然湖泊,水情复杂,流差较大,每年均有泳客溺水丧生,邵虎亦未能幸免。与其他丧命者不同的是,邵虎的父母在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勇敢地走上法庭,将紫霞湖公园的主管部门——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推上了被告席。但本案究竟依照《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还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判决成了另一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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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解释的任意性难题和多义化难题已然越来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目前刑法解释理论难以克服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的理论症结,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未能准确区分法的"发现"与"证立"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们都属于一种"独白式理解"。要想缓解或克服刑法解释的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亦即实现从"发现"到"证立"的转换以及由"独白式理解"到"沟通式理解"的转变。法律论证理论无疑为这种刑法方法论的觉醒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进路,这就要求将刑事司法裁决理论的重心,从传统对刑法文本规范的解释转移到对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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