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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犯意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犯意表示的做出侵害了犯意表示相对人的精神自由权,导致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因而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对精神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无法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使我国法律无法对犯意表示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惩罚,从而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 标签: 犯意表示 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权 民事侵权责任
  •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中缺乏意思自治的地位平等基础,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时缺乏自由选择的空间,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意思因素不具有识别行政行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属性还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因此,意思因素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素,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

  • 标签: 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 成立要素
  • 简介:在罗马法中,“决议”二字时有出现,但是这一概念只被用于指代法律,如平民会议决议、元老院决议等。今天私法中的许多概念,在罗马法中处于有其实而无其名的状态。“罗马法中尚无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不过基本的内容已具备。”与法人等社团相关的决议也是如此。乌尔比安说:“团体中多数人所为任何事情,

  • 标签: 会议决议 意思表示 罗马法 概念 元老院 近现代
  • 简介: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总体上表现出有限性、滞后性、消极性的特点.土地征收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制度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强职权主义模式和相对人主义模式两种.我国应选择相对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强化土地征收中的承包人意思表示.对承包人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构建,应从明确承包人是土地征收中的独立意思表示主体,以及界定承包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入手.

  • 标签: 意思表示 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征收 职权主义模式 立法模式
  • 简介:相比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中的表意行为具有自动化、电子化、易复制、快捷性以及格式内容的决定性等特点。互联网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多元化,但现行处理这类错误的法律规则存在概念混淆、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缺失、依赖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等不足,应当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对规制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重构。

  • 标签: 互联网交易 意思表示错误 法律规则 重构
  • 简介: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入的利益。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信托 间接代理 民间借贷
  • 简介: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重大误解 错误 可撤销法律行为
  • 简介: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 标签: 恶意串通 虚伪表示 脱法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