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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司法要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既要实现对行政权的有力制衡,又要避免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因此司法审查的“强度”至关重要。在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本着有限审查的原则,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选择恰当的审查方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过”和“不及”的双重危险。

  • 标签: 司法审查 有限审查 审查强度
  • 简介: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道办事处方寨居委会寨里居民组(原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2组)的土地被村干部2000年私自出卖后,在多次向上反映问题得不到满意处理的情况下,216名村民(现已转为城镇居民)联名将批准办理土地手续的新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他们费尽周折,苦苦奔波了两年多,2002年12月3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终于告赢了市政府.

  • 标签: 市政府 2002年12月 农民 河南省新密市 2000年 城镇居民
  • 简介: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与理论研究滞后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不足直接相关。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由7项基本要素构成: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条件、可续签的次数、累计持续时间、向直接雇佣和不定期合同转化的条件、劳动派遣的形态、登记和报告要求、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可见,我国劳务派遣的整体规制水平处于国际低端,因而调整思路为适度提高,调整重点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制。具体制度改进方面,建议确立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许可与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或持续时间、建立向直接雇佣转化的机制和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

  • 标签: 劳务派遣 制度要素 规制强度 国际比较 启示
  • 简介:我国当前面临的跨国公司犯罪包括来华的跨国公司犯罪和"走出去"的公司犯罪。然而,查处这两种跨国公司犯罪皆遭遇了种种困境。有效制跨国公司犯罪的主要措施,在刑法方面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成员等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政策方面,应当平等保护,对来华投资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应当促使其守法经营。通过对跨国公司犯罪的类型化研究,有效制跨国公司犯罪,促进经济国际化进程中跨国公司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 标签: 跨国公司 犯罪 困境 抗制
  • 简介:检察机关参加辨式诉讼的利与弊李蕴辉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了十几年实践后面临着修改。就审判形式来说,很多人提出抗辩式诉讼的设想,如这一设想为立法所肯认,就意味着审判制度乃至诉讼结构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尤其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影响尤为重大。本文在...

  • 标签: 检察机关 抗辩式诉讼 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 抗辨 举证责任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祖军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辨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契约约定的赔付责任。不可辨条款的设立,是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保证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殊条款,是因为此类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在合同签订若干年后,

  • 标签: 人寿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寿险契约 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
  • 简介:康有为是否伪造阔普通武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学界对此存在争论。通过两则新证据,亦即更早发表的梁启超的《古议院考》与该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康有为的上书经验与该在程序上“(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安排相符合,可证明该奏折是由梁启超、康有为起草。戊戌时期,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从主张开设议院变成反对开设议院,进而提出设立仿照近代日本特别内阁模式的制度局。他仍然是从中国古典语义而非近代意义的角度来理解宪法,戊戌变法并无君主立宪的动议。

  • 标签: 康有为 梁启超 阔普通武 议院 宪法
  • 简介: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世界各国都有“仇恨犯罪”,近年来,我国的仇恨犯罪呈加剧态势,其根本原因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但也包含着我国“法外复仇”的传统复仇文化的作用。要建构和谐社会,减少“仇恨犯罪”的发生,第一要务是加快推进“三公”制度的建设,同时,应当重视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对制度建设的作用,它主要包括民众之间的宽容、政府对民众的宽容两方面,而政府在处理“仇恨犯罪”时的宽容尤为重要。

  • 标签: 仇恨犯罪 法外复仇 中国传统复仇文化 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
  • 简介:<正>不久前,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单××诈骗案.对单犯的受审,群众拍手称快,他们说:"人民政府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清除了一条大蛀虫".罪犯单××,男,五十六岁,原系某地委办公室副主任.一九七三年至一九八一年七月,他采取帮助代购化肥、木材、自行车、缝纫机等紧俏物资和以帮助联系业务、解决户口、住房等手段,先后诈骗苏、浙、皖三省十六个市、县的七十二个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个人,共计六十八起,骗得现金二万五千四百二十五元九角二分.所获赃款挥霍殆尽.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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