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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历尽艰辛,几经磨难,中国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富国强民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路。实践表明,大力发展社会主商品经济已卓见成效。然而,近几年来,经济犯罪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不断出现,贪污、盗窃、诈骗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人们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经济犯罪 商品生产者 经济利益 企业家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正>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商品经济,并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的发展,使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科学进入空前繁荣的境界。这样说的主要根据是:第一、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确认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商品只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它要求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经济实体,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法科学 社会主义社会 所有权 我国民法 民事立法
  • 简介:<正>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奠定了党在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同时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商品经济”,这是我国亿万人民经历了数十年的曲折进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才获得的认识。过去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温床,时时处处加以限制,企图很快彻底消灭。历史的曲折和教训使我们清醒起来,只有把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的产品经济改变为充满生机和活力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经济体制改革 基本理论 产品经济 大力发展 法学理论
  • 简介:<正>近年来我们制订的民事的与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是应改革传统的产品经济,实践有计划商品经济活动,适应新的商品经济关系的事实和要求而诞生的。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等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我们也不应讳言,就现已出台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及一些经济立法思想而言,

  • 标签: 经济立法 商品流转 商品经济关系 有计划商品经济 民法典 《民法通则》
  • 简介:<正>经济犯罪的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从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的运行上去观察。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反社会的行为,却与该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作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一定的社会结构及其功能作用,衍生出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一定的犯罪形态来。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某些传统的犯罪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质的变化;二是产生出某种新兴形态的犯罪来。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犯罪的质和量也起着相应的变化。

  • 标签: 经济犯罪 犯罪事实 犯罪形态 社会危害性 财产犯罪 反社会
  • 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与此同时,发生在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出现了一新特点。首先,刑事扼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断上升。山东省1986年查处的农民案犯占全部案犯的70%左右。据统计,1982年济南市所属县(郊)刑事犯罪案件占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

  • 标签: 刑事犯罪 犯罪案件 重大刑事犯 检察机关 违法犯罪活动 债务纠纷
  • 简介:<正>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商品经济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社会治安也出现了许多从未有过的新情况,特别突出的是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这不能不使人们引起思索: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刑事犯罪的上升二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久前,在成都市公安机关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这个问题。会议主持人虽作了“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的答

  • 标签: 商品经济 犯罪趋势 犯罪案件 经济发展 刑事犯罪 社会治安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维护政治统治是刑法的重要机能,但不是它的全部,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形势下,应该把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刑法的中心任务和立足点,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为此,必须立即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变革:(一)实现由刑法维护传统公有制向维护新型公有制的转变;(二)实现由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的转变;(三)实现由公平的刑法价值观向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刑法价值观的转变。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现行刑法 中心任务 经济建设 刑罚体系 大力发展
  • 简介:必须树立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刑法观,才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今天衡量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唯一正确的标准就是看这一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转变过去以产品经济为内容的标准。刑法对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给予保护,一视同仁。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相适应 资本主义 经济基础 商品生产者 社会关系
  • 简介:广义研究公安学是现代公安学应有之义。“警察”窄化了Police,日本人使用之局限于“官方警察”。西方国家并不是这样用的。“公安”从来就有广义涵义。公安工作包含了不完全属于警察的保卫工作。削弱保卫工作是不恰当理解Police和狭义理解“公安”的产物。“公安”的实质是“人民治安”,(区别于“警察治安”)视人民为维护治安的基础力量。“世界公安”的时代将来临。当前在“警察”与“公安民警”的词义应用上有逻辑上的矛盾现象。限制警察权是历史性的“戒心”,“警察学”难被公认为大学科。公安院校的主课应称为公安学。

  • 标签: 警察 公安 广义研究 客观根据
  • 简介:以复合行为犯和目的犯的基本理论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且不影响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认定;绑架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实力控制,并且修订后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高,因此单纯的欺骗不能构成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程度可以包括故意杀人。

  • 标签: 客观方面 单一行为 欺骗 暴力程度
  • 简介:证据的属性究竟为何,我国证据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尤其对于证据客观性之有无,法学界曾为此引发过数次争议.认真回顾这些争论,对各种观点分别加以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再思考,将有利于我们更深层次地认识证据的属性问题.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体现主客观认识统一的证据仍然是具有客观性的.

  • 标签: 证据 客观性 主观性
  • 简介: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 标签: 客观归责 故意 客观构成要件 过失 注意义务
  • 简介: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是大陆法系犯罪论阶层体系构建的通行标准。但随着以罗克辛和雅各布斯为代表的机能主义犯罪论产生及推演.罪责结构的部分要素开始功能化、客观化.被赋予了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规范评价内容。罪责结构客观化要素的实质.在于从行为人是否是在具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不当的行为决意,转移到行为人有没有按照刑法目的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发挥其应该发挥的意志自由能力。这也正是危险驾驶罪、缺陷产品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罪责特征。

  • 标签: 罪责结构 客观化要素 危险驾驶罪
  • 简介:<正>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实行住房商品化。在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同时,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和各种矛盾应运而生。其中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一、住房商品化后应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住房商品化的开拓者和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初期仅仅是单一的为城市建设服务,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功能转为城市建设和商业经营的双重性。然而,我们国家的一些法

  • 标签: 住房商品化 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地产市场 商品房价格 《民法通则》 城市建设
  • 简介:一预售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尚未建成或待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能否成为抵押标的?是房地产抵押的一个新课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不允许以未建成或待建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法国等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则是允许的。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则把未建成的楼宇称之为“公义式产业”,规定买进“楼花”的人持有公义或产业,可以设定公义式抵押,待楼宇完工以后,取得“法定式产业”,转为法定式抵押。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标的物应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抵押人以未来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传统认识越来越受到冲击。一些省、市地区和行业在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中相继作出了允许“获准建造

  • 标签: 预售商品房抵押 购房人 抵押权人 预售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 抵押人
  • 简介: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是诉讼证明的两个标准,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达到客观真实,诉讼实践中凡是达到此标准的即可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未达此标准的只能另作处理.

  • 标签: 客观真实 内心确信 盖然性 相对真实
  • 简介: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 标签: 客观证明责任 真伪不明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仍然难以宣称形成了独立的法学派别。法学流派的形成,需要有学术领军人物、有核心理论体系、有独特学术风格、有民主开放的宽松环境、有适时适需的学术创新性、有科学严谨的方法论,有信奉并传播某种法学思想的学术共同体等。这些是法学兴盛、学派形成的重要标志。

  • 标签: 中国 法学思潮 法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