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12月29日颁布、业内人士孜孜企盼的证券法,确立了新型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这对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也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发展和完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西方国家制度选择的共同规律,评述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管理体制,以期对《证券法》的实施的完善有所研益。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型管理体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简介: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目前高校人事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高校的建设和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已越来越明显。第一,高校人事管理面临的对象,既有教学、科研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又有党政管理、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对象庞杂。但是目前高校对上述各类人员的人事管理基本上沿用党政干部的单一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管理模式,不区分管理对象,忽视了高校各类人员
简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进入了实质性的探索实施阶段。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C市检察管理改革的具体实践来看,检察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人”、“事”、“物”的管理。“物”的管理,更多是在流程设置方面居于次要地位。最关键的是对“人”及对“事”的管理。通过对“人”与“事”的管理优化配置研究,才能更好的付诸于管理体制改革。
简介:<正>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
简介:<正>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