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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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新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国家机关实际工作的经验,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作了合理的调整,例如,为了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之能及时地解决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新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把原来国家立法权只由全国人大行使改为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为了充分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4年1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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