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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宏大价值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具体政制、法律和程序.只有通过具体法治,才能使法治达到名归实至的境界.

  • 标签: 法治 法制 中国 价值取向
  • 简介: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

  • 标签: 正犯 错误 归责 共犯
  • 简介:<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三来一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外商也纷至沓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能遵守和尊重我国的法律、法令和道德习惯。但是,也有一小部分人从事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我国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对他们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对某些具体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给司法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解决。基于此,我们拟就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介绍和研讨。

  • 标签: 具体问题 违法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 适用法律 犯罪案件 司法人员
  • 简介: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使得传统代议制下的民主理念不再有效,由于行政机关获得了相当的决策制定权,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成为必要。不过,尽管公众参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如何建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却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它必须根据行政事务的阶段、性质和目的,予以具体区别对待。为此,划出一个行政决策类型的谱系,并相应地设计多元构造的公众参与制度将是有益的。

  • 标签: 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 听证
  • 简介:<正>我国行政诉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为此,正确认识和区分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能起诉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这种区别研究甚少,在许多有关行政诉讼的著述中都只作简单的叙述,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学界 经济组织
  • 简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释法系“将法律具体化”这个宽泛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法律争议中,法官援引法条处理案件,因此必须解释相关条款之意义。

  • 标签: 法律体系 公共利益 法律争议 案件 法条 法官
  • 简介:由票据所体现的作为实物形态的票据,与表彰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紧密结合不相分离的特性所决定,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在其合法取得该票据的同时取得了该票据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亦即,票据权利始终伴随票据之转让而转移。这样,票据转让便成了票据制度的核心,而票据转让方式问题,便成了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问题之一。一、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与票据法上

  • 标签: 票据 转让方式 票据权利 票据法 单纯交付
  • 简介: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陈协心认为:公证具有'准司法'的法律地位,这是任何其他社会中介所不具有的。它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个方面的职能。但目前在办理经济公证时均采用格式化的公证词,给公众留下公证只是一种形式的印象,没有内涵,像走过场。其实,公证员做的工作很多,从当事人

  • 标签: 公证方式 公证制度 法律地位 公证员 公证质量管理 公证员责任追究制度
  • 简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典范。边区特有的战时环境、乡土环境、边区社会转型和边区司法改革等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联系群众、为了群众,其普适的价值是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化解边区在战时的各种社会矛盾,稳定边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正确认识与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继承其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对其形式的简单继承。

  • 标签: 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实事求是
  • 简介:浅议BOT投资方式●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徐兆基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吸引境外及民间资金将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因此BOT方式将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进...

  • 标签: 投资方式 BOT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 民营企业 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
  • 简介:<正>目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这种情况,究其原因,终是涉及到法律上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展开讨论:1.关于证人的义务《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谓义务,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且不能放弃的某种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证人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而只是不愿作证呢?作为

  • 标签: 证人 义务 司法实践 法律规定 虚假证明 人身权利
  • 简介:目前,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处罚等问题皆作了较为深入、成熟的探讨,但对单位共同犯罪的某些问题则缺乏深入的分析,本文对单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重点、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标签: 单位 共同犯罪 具体认定
  • 简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革命”方式推进社会发展意识形态的终结;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对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转型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为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解释等方法的作用。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律方法
  • 简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向“控辨式”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出现了阻碍改革进程,影响和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势必将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③。一合议庭职权定位不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议庭的职权存在二种极端:一是片面强调合议庭职权,抛开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律文书的修改,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将强化合议庭职责理解为合议庭独立审判;二是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辅之以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内部规定,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我们认为,强化合议庭职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理

  • 标签: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 合议庭 问题探析 庭审法官 “瓶颈”
  • 简介:<正>一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绝不是审判操作程序的简单改变,它涉及到司法价值取向、法官角色转变、民众社会

  • 标签: 对抗制 刑事庭审方式 新刑诉法 法官 职权主义 人民法院
  • 简介:<正>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 标签: 补充侦查 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批准逮捕 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 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 标签: 法文化 刑法主观主义原则 现实体现
  • 简介: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进行定位,是讨论案例制度全部问题的基石,不弄清这一点,案例指导制度很难推行。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符合中国的国情,未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指导性案例的确立主体、选择标准、制作要求以及援引适用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在效力定位的视角下具体讨论。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解释 效力定位
  • 简介: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 标签: 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判决书 形成性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