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简介:金融控股公司的日益扩张是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在为公司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国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本文首先论证了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综合经营的可选模式,并在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基础上,从内外风险防范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若干构想。
简介: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简介:我国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表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和高效运作国有资产的重要企业形式,但在其组建及运行中因缺乏立法的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
简介:海外代购、人肉回国、原单正品……随着国内消费群体的需求不断增大,海外代购已经不满足于在各大购物平台上驻足,而是将版图扩展到微信“朋友圈”当中。
简介:近年来我国失信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围绕信用问题提出种种解决方案,征信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征信法的性质和征信公司的设立模式都对征信立法的实效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阻碍征信公司的征信行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会由于网络传播的快捷而受到进一步的侵犯,征信法必须考量相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而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
简介:培育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并以此促进国民信仰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领导干部行使好职能、克服法律意识中的种种偏差的需要。法的效益性、救济性与独立性是领导干部信仰法律的基础。创造领导干部信仰法律的条件在于内外并举。
简介: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位的有力手段.为了使征信体系得到较全面的法律支撑,需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就美国和欧盟对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和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两个目标出发,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提出了立法制度构想.
简介:诚信乃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作为个体的人发自本能的生存需要。而以诚信为关系纽带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以及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正是由于维系社会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性,每一个社会都反对和摒弃人与人之间的尔虞我诈,鼓励公民待人以诚、处世以信。我国对于社会信用的建设,古已有之,其中以商鞅“徙木立信”的历史典故最为著名。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为富国强兵广纳人才,拜卫国人商鞅为左庶长实行全国改革。
简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定位分析系指对数据库保护的具体法律关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征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权利主体是谁,具体权利及权利内容如何,需要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征信国家信用立法、管理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路径选择并给出具体设计。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的完善
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揭微信代购乱象
论我国征信法的构建
培育领导干部的法律信爷仰刍议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法学思考
论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信用建设——从商鞅“徙木立信”看政府信用建设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我国征信体系构建中的法律定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