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利用发光细菌-青海弧菌Q67对于法医毒物的敏感性,建立一种案发现场快速检测法医毒物的发光细菌检测方法。方法制备冷冻干燥青海弧菌Q67测试液,将法医毒物检材的不同浓度稀释液加入制备好的青海弧菌Q67测试液中,通过检测青海弧菌Q67反应前后的相对发光强度的变化,计算出样本对青海弧菌Q67相对发光强度的变化率或抑制率,对法医毒物检材的毒性进行生物影响的定性评价。结果通过对包含多种农药混合物的法医检材稀释液的测试,发现发光细菌检测结果呈阳性的4个检材对青海弧菌Q67的发光强度抑制率分别为:100.00%,90.41%,84.26%,88.81%。结论通过对包含多种农药混合物的法医检材的测试表明,青海弧菌Q67发光检测方法对法医毒物的毒性的检测是一种快速、灵敏的现场检测方法。
简介:(一)最近,有幸读了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周路研究员主编的(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非常欣喜.这是一部洋洋40万字的关于犯罪问题的学术性资料分析著作,出版这类时间跨度长达10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专著,在我国犯罪学界似乎还是第一次.
简介:面对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和理论拓展的困境,借鉴和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系统分析方法、民间立场和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的引入,可以极大地拓展和丰富侦查学方法论体系和理论体系。在法社会学视野下,考虑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侦查学可以形成三类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直接以侦查实践为对象,以经验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经验侦查学;以侦查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为对象,以理性思辨、逻辑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法学;以侦查活动及侦查活动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为对象,以系统分析方法和经验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社会学。三种类型的侦查学理论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侦查学理论体系。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随着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外国相互间的投资、贸易和技术合作日益频繁。在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外资企业项目、技术引进项目、海外投资项目、国际租赁项目以及开展对外进出口贸易活动之前,均需对外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因外商资信不佳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那些从未进行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或贸易的企业,这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外商资信调查的意义和作用资信调查(GreditInformanon)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拟与之合作的外国经济技术投资伙伴或贸易客户的资金与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资信调查产生于择优选择合作伙伴或贸易客户的基础上。从对外经
简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调查研究对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的重大意义,努力在检察系统中掀起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毛泽东思想体系就是建立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的。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没有调查,没有研究,就无法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和掌握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不可能“实事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都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正是因为调查的深入,研究的透彻,才确保了我国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能够积极应对,奋发有为,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指出,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我们抓党风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归结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归结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上来,归结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才能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才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作风建设成就的取得。实践证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
简介:法律是一种以语言形诸于外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书面的法条和法律文件,抑或口头的法庭对话,大抵都是以语言为媒介。而语言本身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现象,其背后所表征的意义,是有一定文化专属性的。作为语言学旗下两个学门的语意学和语用学,前者所研究的是语言里作为语法单位的字词的意义,而后者则以研究语法单位在特定语境下所可能产生的用途为职志。目前,尽管法学的发展盛况空前、突飞猛进,但分析一下便可知,法律语言这个领域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徽弱的。虽然近来情况略有改善,但迄今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似乎大致上仍停留在针对“静态”的法律语言(即书面的文件)的“静态”(也就是句法和构词上的)分析。其实,语言本应有三种功能:信息提供、表达与指引。法律语言学的学理研究,若不能更加广阔和全面,那只有让法律永远落在时代之后,同时也就无法期待作为社会方言的一种的法律语言,能真正发挥语言上述的三种功能;连带地,我国法制也难有大进步。笔者有鉴于此,乃决心本着对法律语言学这个跨领战学科的兴趣,企图打破历来的作法,改从语义学以及语用学的视角切入法律语言,尤其是至今学界著墨不甚多的行动中、进行中的法庭上的语言。最后,并且针对法律语言在社会语言学上的意义,稍作涉猎,俾便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而全面的法律语言学视野,进而期望能给所有的法律人,当其面对教科书、法律文件或案例时,提出个人些许语义学上和语用学上的意见和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