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机关党建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的开展。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确保党建工作高起点一是领导重视。检察长以身作则,经常提出党建工作新思路、新办法,并与其他院党组成员一起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各项活动,在时间、人员和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二是健全组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参加党组会、党委委员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列席检察长办公会。三是落实任务。明确规定了党委、支部的职责和任务,院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把机关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选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完善制度。制定并完善了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十余项工作制度,并在工作中坚持和完善。
简介:<正>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管理者却依附于复杂的组织关系躲避责任的追究,形成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就是要解决根据什么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责任的问题。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指监督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监督、管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监督责任中,总是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他们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直接责任人是被监督者,但由于监督者在此过程中懈怠了监督义务,因此也应该对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承担刑事责任。在管理责任中,总是存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可以包括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