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有所区别,在实践中首先要定义何谓“专门知识的人”.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司法鉴定人的规定.可看出鉴定人的条件很多,必须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才能称为鉴定人.而对“专门知识的人”还没有如此细致准确的规定.新刑诉法虽然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名词,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所区别,但在民事诉讼中的专门知识人仍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审判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有了更深的认识.新刑诉法中所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其它专业问题,委托在科学、技术或者其它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
简介: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犯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实质上是指教唆犯的"刑罚处罚根据"或者说"刑事责任根据",其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实行犯(在我国主要是主犯)的"刑罚处罚根据"与"刑事责任根据",因而其并非如西方国家一样仅仅指向"共犯不法是源于还是独立于正犯行为的不法";同时,在整体论意义上,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总共关涉两种情形下的处罚根据问题:一是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二是非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非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其法哲学、立法论、司法解释论上的处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