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的社会现状相吻合,无所谓孰优孰劣之分。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
简介: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仅以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为其一般价值基础,因而应当是一项促进秩序生成,保障自由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以高等学校的基本组织属性为其特定价值基础,应当是一项契合高等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法律制度。从自主性与公共性之间的互动模式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内部价值冲突的整合模式,主要存在自主性本位整合模式、公共性本位整合模式以及自主性和公共性冲突整合模式三种。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应当采取第三种整合模式,即应当同时兼顾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与公共性,维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在冲突中实现平衡。
简介:<正>引言美国是世界上设定法人犯罪圈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理论上,几乎任何犯罪,法人都可以构成,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检察官对追诉法人犯罪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传统上,检察官对于法人犯罪案件通常有三种处理模式:(1)提起公诉,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涉罪法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应刑罚。(2)辩诉交易,即就涉嫌的犯罪数量、具体罪名(重罪或轻罪)及其相应刑罚与涉罪法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法院裁决认可。(3)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撤销案件,不再对涉罪法人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检察官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法人犯罪案件处理模式:审前转处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法人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模式处理的。然而,这一模式也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挑战:学术界对此质疑不断,律师界亦颇有微词,法官启动了司法审查,甚至美国国会亦介入了调查。其前景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最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增设类似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评判这一建议是否可行,有赖于深入考察美国的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鉴于此,本文拟对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的述介并予以客观的评析,以供我国立法机关资鉴。
简介:近日,南川区院在受理重庆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过程中,查出投标公司中某工作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随即取消了该公司投标资格。这是南川区院自2009年以来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出的第3起该类事件。因代理南川区三南铁路金佛安置房工程招投标事宜,重庆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南川区院申请查询报名投标的4家投标单位及人员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南川区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在检察机关内网上进行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库数据联网互查。查询中发现参加投标的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于2002年至2006年担任该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南川区院及时将查询结果告知监察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等监督部门和申请查询单位后,一致同意取消该公司本次投标资格。
简介: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